新加坡采取屬地主義的稅收管轄原則。在新加坡賺取的收入,或者在國外賺取、但在新加坡接收的收入都必須繳稅。稅務豁免條文在2003估稅年推出。公司之間的交易必須按正常,公平的商業關系進行。
新加坡主要稅項:
1. 所得稅包括在新加坡賺取的收入及收到的海外收入,非居民海外收入除外。其中的個人所得稅率介于3.5%至20%(2007估稅年),是新加坡居民在前一年的收入以累計方式征稅。海外工作的新加坡人,任意一年至少6個月海外收入不需納稅。公司所得稅率爲6%-18%,采用推算制度,可以和股東所需繳付稅率相互抵消
2. 消費稅(GST)是向商家在新加坡所售賣的商品和服務,以及入口貨物征收的稅率。
3. 遺産稅向在新加坡定居的亡故者總資産和海外的動産征收,首1200萬元稅率爲5%,其余10%。亡故者所付的中央公積金、養老金等,豁免遺産稅。
4. 印花稅向各種商業和法律契約征收,稅率視契約而定。包括房地産轉讓和租賃(買家或二手買家)、收購、抵押不動産及股票等,其他如銀行擔保、獎學金、器材服務極維修合同等,無須繳付。
5.關稅由關稅與國産稅局負責征收,只向入口的酒類、煙草産品、石油産品以及車輛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