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7日訊)泰國人妖組團到新加坡找娼寮賣身,娼寮老板收留後沒檢查年齡,警方在掃黃行動中發現其中一人未成年,將娼寮老板和其助手以依靠遭販賣孩童獲利的罪名提控,兩人並不認罪,經審訊後雙雙被判無罪釋放。
娼寮老板陳文謙(54歲)以及助手劉明發(61歲)各面對一項觸犯防範人口販運法令的罪名,指他們在2017年12月4日以及8日之間,收取遭販賣孩童的賣淫所得。
根據法令,任何小于18歲的人士都被視爲孩童,受害人案發時16歲。爲保護男生,法官谕令媒體不得報道他的身份。
案件日前在國家法院審理。陳文謙是由律師拉姆、朱時生及朱衍琳代表,劉明發的代表律師是許偉進。
控辯雙方提交結案陳詞後,法官在本周一(10月21日)做出裁決,判兩人無罪釋放。
記者走訪位于羅威路的淫窟,那裏如今已經成爲員工宿舍,鄰居表示自從警方兩年前來掃蕩賣淫活動,這裏已經恢複平靜。(莊耿聞攝)
法官表示,雖然控方證明男生是一名遭販賣的人,並證明兩名被告從男生的賣淫活動中獲利,但是控方並沒有證明兩人知道他未成年,因此認爲兩人無罪。
根據《聯合晚報》所掌握的法庭文件,受害男生在泰國從朋友口中得知來到新加坡“賣身”能夠賺到很多錢,因此買了巴士票從泰國來新加坡。
他在巴士上遇到了另外三名人妖,四人抵達黃金坊後就被劉明發接走,把他們帶到陳文謙在羅威路所經營的娼寮。
法官表示,由于男生是自願到新加坡賣淫,辯方認爲他不應該是個“遭販賣的孩童”,但是法令爲了保護孩童,規定無論孩童自願與否,都可被歸爲“遭販賣”。
關鍵在于被告是否知道男生未成年
但是,法官指出,案件的主要關鍵在于兩名被告是否知道男生是一名孩童。
男生到了娼寮後,兩名被告並沒有詢問或檢查男生幾歲,控方認爲兩名被告是刻意視而不見(wilful blindness)。
法官不認同控方的看法,指兩名被告並沒有足夠的理由去懷疑男生的年齡,他們的行爲最多只是疏忽甚至魯莽,而並不是有所懷疑後還故意不去查男生的年齡。
控方不滿裁決,前天(10月24日)提出了上訴。(人名譯音)
被告稱泰集團“自動”送人妖來新
被告說頂下娼寮後,聲稱泰國集團“自動”會送要賣淫的人妖過來新加坡。他只負責收租金,但男生指被告不但幫忙拉客,還負責看水。
陳文謙不是娼寮的第一位老板,他是在從一名叫“旺丫”的人頂下。他聲稱,他除了收“租金”以外,並不需要做任何事情,自然會有人從泰國把人妖送來,他們也會照顧自己。
男生在庭上供證時說,他每天都會支付陳文謙50新元,而陳文謙答應會照顧他們,幫他們找客戶,甚至幫他們看水。
劉明發則聲稱他只是陳文謙的好友,都是在“義務幫忙”,否認收任何錢。但陳文謙在錄口供時說他每天都會給劉文發30元,要他幫人妖們買食物。
根據控狀,男生在2017年12月4日以及8日之間,在新加坡賣淫五天,而陳文謙向男生收取250新元,劉文發只在這段期間工作三天,獲得了90新元。
娼寮附近街坊:當地已恢複平靜
記者走訪娼寮所在的羅威路,街坊表示三年前當地賣淫情況十分猖獗,直到警方掃蕩後,當地如今已恢複平靜。
不願具名的鄰居告訴記者,羅威路幾年前一直都是流莺的聚集處,由于街道前面有樹擋著,因此很多店屋樓上單位都變身淫窟。
他說:“當時聽到警方上門掃蕩,非常大陣仗,警方封鎖了現場,引來很多人圍觀,當時甚至還有人爲逃避警方追捕還逃到後巷,但不確定多少人被捕。”
新加坡警方曾經在2017年12月8日展開了大規模的掃黃行動,突擊了羅威路多間非法淫窟,而男生相信是在因這個突擊行動被發現。
警方相信是2017年在羅威路展開的掃黃行動中,發現兩名被告的娼寮中有未成年的人妖。(檔案照)
法官:控方應控其他罪名
法官認爲兩人的確實犯了法,但控方應該在其他罪名下提控他們。
法官指出,她相信男生以及控方其他證人的證詞,相比之下兩名被告的說法有所矛盾。
但是,控方選擇在觸犯防範人口販運法令的罪名下提控,反而顯得證據不足。雖然她認爲兩名被告的說法不可靠,但是證明他們有罪的責任在于控方,而不是辯方。
法官認爲,若控方選擇在雇用外來人力法令,或甚至是在婦女憲章下提控,他們很有可能將會被判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