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新加坡公共組屋是政府用來管理民衆的最具“深入性的社會工程”。然而,人們較少了解的是新加坡公共組屋政策的演變。新加坡的住房政策並不是獨立的,它在實現國家建設的政治意識形態目的方面也扮演著多種次要角色。
最初,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公共房屋被設置爲出租房屋,該計劃最初被定義爲“廉租”計劃;一項“旨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深思熟慮的政策”,因爲它迎合了社會的廣大群衆。它的主要任務之一是重新安置“城市貧困人口”,該政策隨後發展爲具備兩項主要功能的政策:
1.爲低收入人士提供租住房屋
2.爲中等收入的人群提供一項購房計劃
推動住房所有權政策符合已故總理李光耀倡導的政治和經濟利益,他希望讓每個新加坡人都能與這個國家利害相關。
由于經濟增長,“城市貧民”已經擴大到幾個類別,其中之一是“極低收入”群體,指的是收入最低的5%的人口。這群最需要援助的人將住在公共組屋的單位內,有效地發揮出租房屋的用途,以便爲窮人提供住房。
雖然這類人士需要政府介入,以滿足他們的房屋需要,但公共組屋計劃在2009年被政府重新定義爲“最後手段”。這就涉及了兩個重要的政策問題:
1.政府如何確定誰有資格申請公共組屋?
2.政府應爲出租單位提供多少資源?
政府如何處理這些問題具有重要的社會影響,影響生活的多個領域。
問題和挑戰:
誰有資格?
決定出租單位的資格不僅是一個行政上的規定,也是一個道德上的決定。政府必須評估和確定個人的具體需要,同時,對他們是否符合租住單位的資格做出道德判斷。
1
家庭作爲第一道支柱
政府十分堅定的認爲,家庭必須是第一道支持線,強調政府只會在家庭缺乏資源來滿足他們的需要時才會介入。這是指導新加坡社會政策的基本原則,這一點也可以從政府對租房者的評估中看出。然而,這些標准假定健康的家庭關系是標准的,而沒有考慮到家庭動態的複雜性。
政府認識到家庭動態的複雜性,在處理不符合規定政策的情況時采取了“個案處理”的方法。然而,雖然這有一些靈活性,但基層行政人員在決定這些家庭的資格時,仍然很難評估和考慮這些家庭的情況。
2
正常的家庭意識形態
在決定組屋的獲取資格時,政府自1987年開始就宣揚傳統家庭立場,主張正常家庭意識形態。理想的類型是由三代人組成的大家庭——祖父母、父母和孩子——合法結婚的異性戀夫婦,如果他們能負擔得起的話,他們有三個或更多的孩子。這一政策有效地將未婚人士和離婚人士排除在家庭核心之外,使他們無法獲得方便購買組屋的機會。到目前爲止,政府仍然施行這樣的規定,因爲它促進家庭和住房所有權的願景。
3
識別窮人
在那些需要和不需要組屋的人之間劃一條界線可能是武斷的。政府設定的收入上限爲1500新元,而這一數字似乎與新加坡最低的20%的收入水平挂鈎。2011年考慮收入中位數的增長及通貨膨脹因素,購屋者的月入頂限提升。國家發展部部長回應說,“雖然收入中位數有所變化,但收入最低的20個百分點卻沒有變化。”這暗示收入標准與收入最低的20個百分點挂鈎。
4
不合格的合格-不明朗的“個案”
前面提到的“個案”基礎突出了一些自由裁量權措施,這些措施針對那些表面上不符合資格但仍在申請過程中被充分考慮的個人案例。每當個人特別是那些單親父母向有關當局求助時,這一進程就會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此外,個人必須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以對抗官僚主義,提出上訴時,這樣做可能會使其對體制産生更多的不滿。
政策建議
2019年3月,政府采取措施解決這個涉及不同部門的問題,成立了房屋所有權支持小組(HST),專門尋找組屋租戶中可能有能力購買自己住房的家庭,以更全面地緩解收入不平等。
正如內政部兼國家發展部高級政務次長孫雪玲所解釋的,這是政府爲提升低收入家庭提供個性化方法的努力——“我們希望爲准備買房的家庭提供更強大、個性化的幫助”。
我們建議檢討公共租住房屋計劃的基本原則,以更好地了解低收入租住房屋居民的情況。這包括考慮正在出現的趨勢,即,提高單親人士申請組屋的比率,以了解是否需要修訂資格准則,使計劃能優先處理緊急個案。
1
實現社會向上流動的長期綜合投資
提出的政策還應注重個人和家庭的長期投資,以便使他們成功地實現向上的社會流動。雖然政府提供了更多的支持,以協助公共組屋的居民實現居者有其屋,這是許多因財務狀況限制住在公共組屋的人的願望。組屋一直充當低收入人群的臨時居住地,但隨著越來越多的個人和家庭要求長期租賃組屋但沒有辦法成爲房主,政策需要調整,以適應公共組屋靈活多變的需求,或政府將很有可能排除那些打算提供援助的群體。隨著政府需要承擔更大的成本,以幫助更多的組屋居民更長的時間,對組屋住戶的配套服務將需要更加一體化——社區、家庭和市場將更多地參與其中。政府也將需要鼓勵更多的參與者爲解決這一問題做出貢獻並分擔責任。
2
政府內對話以增進相互了解
關于政府在2018年5月提出的混合收入街區的建議,應與主要利益相關者密切相連,即、租房者、房主、政府代表、社會工作者、非盈利組織、慈善組織,最重要的是國家發展部部長。
混合社區面臨的一個關鍵挑戰是來自住房擁有者和租戶的個人和家庭之間的緊張關系。房主可能會提出各種反對意見,反對將租房者作爲鄰居,如果該計劃在更大範圍內實施,而不解決這個問題的錯綜複雜之處,日常的鄰裏沖突將是司空見慣的事情。
3
考慮出租單位的實際情況
除了將出租屋的居民納入混合社區作爲考慮範圍內,還應修訂住房政策,以解決出租組屋的實際問題。出租單位的面積應按家庭人數而定,而政府亦應考慮爲有需要的大家庭提供有限的三室及四室出租單位,同時爲他們提供上述的社會支援,以達致向上的社會流動。
4
重新審視居者有其屋計劃
政府不應固步自封,而應擴大其住房意識形態的重點,以包括提高低收入個人和家庭的底層5%的需要,幫助他們成爲業主。當前的局面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敘事,不僅承認低收入居民租賃的需求,也要承認他們需要更多時間來打破貧困的周期。如果這種敘事缺失,貧困的人和組屋裏的租戶將繼續接受社會將困境責任歸咎于他們自己身上。事實上這是代際社會造成的。雖然出租屋被視爲最後的手段,但它們也應被視爲安全港,使租戶能夠得到充分的社會支持,從而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
結論
政府需要不斷進行更深入的討論,並提出政策建議,以提升組屋計劃的轉變。那麽,政府如何決定促進這種自我主導和社區主導的社會幹預的概念,將産生相應的結果,以提高低收入人群的社會流動性。
想要更深入地回顧和討論這些問題,請閱讀案例研究《新加坡的公共住房——最後的手段?》由Lim Jun Jie Gabriel、Muhammad Ruzaini Naim Bin Azman和Tham Kah Jun Gregory在Ng Kok Hoe博士的指導下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