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5日訊)男子當賣淫集團頭目,設下規定旗下5妓女開工首周須“白做”,爲50名嫖客服務,每天僅得10元(約30令吉)當“零用錢”。
被告林祥慶(譯音,34歲)面對24項包括蓄意傷人、對他人動粗、以及觸犯婦女憲章的控狀。昨天被判坐牢38個月,罰款2萬元(約6萬令吉)。
被告當賣淫集團頭目,被判坐牢38個月,罰款2萬元。(檔案示範照)
庭上揭露,被告早在2006年和2014年因涉及賣淫活動而坐牢,沒想到他沒有吸取之前教訓,在2017年9月當賣淫集團頭目。
案情顯示,被告通過一名泰國籍中介,介紹泰國籍女來新加坡賣淫。
雖然性服務收費爲100元(約300令吉),但妓女工作的首周,須“白做”服務50名嫖客,期間每天只有10元“零用錢”,外加免費住宿。100元由被告與中介六四分帳。
妓女在服務第50名嫖客後,可從每小時100元的性服務收費賺40新元,剩余的60元入被告口袋,自此妓女每天也要支付被告15元住宿費。
被告生意越做越大,在2017年6月至4月間,聘請兩名孟加拉籍和兩名新加坡員工,當中3人當龜公,在街頭拉客,另一名員工則充當司機,載送嫖客和妓女到酒店開房。
警方在去年5月8日淩晨時分展開突擊行動,逮捕了被告和妓女。
被告接受調查時稱自己在被捕前經營娼寮約9個月,賺取2萬5000元(約7.5萬令吉)。
一個月內賺逾2萬
被告在保釋期間再次幹案,靠妓女賣淫收入爲生,短短一個月內賺2萬3900元。
被告落網被控上法庭,他去年5月12日獲保釋,在芽籠18巷一帶租了一間單位住。
由于隔壁單位住著被告旗下的妓女,他叫妓女繼續賣淫,每次性服務收費50元,被告從中收30元,妓女收20元。
5名妓女接受被告提議,在去年5月至6月間繼續提供賣淫服務。她們一共將2萬3900元收入交給了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