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政府規定,只要每年整體營業額超過100萬新元(約合517.5萬元人民幣),並在12個月內銷售給本地消費者的數字服務超過10萬新元的商家都必須在海外商家注冊機制下注冊,並開始繳納消費稅。
這類數字服務包括從移動平台下載的數字內容應用、電子書、數字影片等,以及供訂閱的媒體內容如新聞、雜志、流媒體影音、網絡遊戲等。
新加坡副總理兼財政部長王瑞傑是在2018年財政預算案上宣布這一政策的。王瑞傑當時表示,政府估計,征收進口服務消費稅每年可帶來額外約9000萬元收益,並同時宣布推行海外商家注冊機制,讓國內外商家在消費稅征稅方面有同等待遇。
新加坡國家發展部長兼財政部第二部長黃循財表示,這項舉措是爲了應對電子商務日漸普及的大趨勢,防止數字經濟發展對新加坡財政收入造成沖擊。
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12月9日發出文告提醒公衆與業者,當局從2020年1月1日開始向進口數字服務征收消費稅。
文告提醒消費者不可以使用國外的地址,誤導海外數字服務商家,以避免繳付消費稅。因爲商家是靠付費與賬單資料來鑒定顧客是否身處新加坡。
消費者也不應使用本地商家的消費稅注冊號碼來進行非商業交易,把消費列爲商業用途,以得到稅務回扣。這是違法行爲。
文告還提到,從海外空運或郵寄到本地的貨品,只要不超過400新元,消費者就不必繳付消費稅。
來源:人民郵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