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作爲東南亞發展的核心地帶,是世界上著名的金融和貿易中心,在“一帶一路”政策影響下,目前已成爲世界各國投資人士最熱衷的國際化都市,越來越多企業紛紛在新加坡成立公司,作爲國內企業走向世界的有力跳板。企業在注冊新加坡公司時,如何選擇公司的注冊類型呢?
私人有限公司
私人有限公司是新加坡最常見和最廣泛使用的企業形式,屬于獨立的法律個體。股東只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所有權
1. 董事負責管理公司
2. 股東投資,可指派任命董事
3. 私人豁免公司:20個成員以下
私人公司:50個成員以下
公共公司:50個以上的成員
私人豁免公司是私人有限公司的一種,其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人,並且股份不可由公司持有。豁免私人公司需准備未經審計的報表,亦稱會計師編輯報告,以提交年度股東大會(AGMs)及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備案。
法律身份
1. 獨立法人
2. 所有有限責任
3. 可以公司名義起訴或被起訴
4. 可以公司名義擁有房産
5. 公司成員個人不對企業負債負責
注冊要求
1. 至少一名股東(年滿18歲以上的個人或公司)
2.至少一名董事是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PR)/創業准證(Entrepass)持有者/就業准證持有者(Employment Pass)
3. 沒有破産記錄
優勢 :
公司有永久和持續性,可以世代經營
股東私債務不會牽涉到公司經營
公司債務不會影響到股東個人財産
劣勢 :
手續較繁瑣,每年需要年審
有法定文件報賬各股東之間的權益
可以申請創業准證
公司形象正規,風險小,容易取銀行和客戶的信任
獨資企業(個體戶)
一種適用于新加坡公民或者新加坡永久居民的商業實體,這種商業實體與個人有連帶無限責任。
所有權
個人
法律身份
1. 非獨立法人
2. 所有者無限責任
3. 所有這個人需要對企業負債負責
4. 起訴對象可以是所有者個人
5. 若個人有法律行爲能力,可以企業名義擁有房産
注冊要求
1. 年滿18歲
2.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PR)/就業准證持有者(Employment Pass Holder)/家屬准證持有者*
3. 如企業所有者不在新加坡居住或是沒有任何准證的外國人,則需指派一名本地經理(Local manager),這名經理需要是本地居住。
4. 自雇人士需要保證公積金賬戶裏的醫療儲蓄(Medisave)沒有欠款
5. 沒有破産記錄
優勢:
簡單花費低
劣勢:
不正規,難以取得銀行和客戶的信任,不利于公司長遠發展
合夥人個人債務會牽涉企業
企業負債會牽扯到合夥人個人財産
每年需要更新
企業沒有持續性,合夥人去世後期也自動注銷無法延續
合夥人
普通合夥企業必須獨資企業與普通合夥企業不是法人實體;即獨資所有人及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債務和義務承擔無限責任。
所有權
2-20個合夥人。多于20人需要注冊公司(專業公司除外)
法律身份
1. 非獨立法人
2. 合夥人無限責任
3. 起訴對象可以是企業
4. 不可以企業名義擁有房産
5. 合夥人個人對企業的負債負責(包括其他合夥人所産生的負債)
注冊要求
1. 年滿18歲
2.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PR)/就業准證持有者(Employment Pass Holder)/家屬准證持有者*
3. 如企業所有者不在新加坡居住或是沒有任何准證的外國人,則需指派一名本地經理(Local manager),這名經理需要是本地居住。
4. 自雇人士需要保證公積金賬戶裏的醫療儲蓄(Medisave)沒有欠款
5. 沒有破産記錄
優勢:
簡單花費低
劣勢:
不正規,難以取得銀行和客戶的信任,不利于公司長遠發展
合夥人個人債務會牽涉企業
企業負債會牽扯到合夥人個人財産
每年需要更新
企業沒有持續性,合夥人去世後期也自動注銷無法延續
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企業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一個有限合夥企業必須至少有兩個合夥人,一個一般合夥人,一個有限合夥人。一般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所有債務和義務承擔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僅對其同意出資額範圍內的債務和義務承擔責任。
所有權
2個以上個合夥人,包括至少一個普通和一個有限合夥人。
法律身份
1. 非獨立法人
2. 普通合夥人無限責任
3. 有限合夥人有限責任
4. 不可以企業名義擁有房産
5. 有限合夥人個人不對企業負債負責
注冊要求
1. 至少一名普通合夥人和一名有限合夥人
2. 兩人都必須是年滿18歲
3.如企業所有合夥人都不是新加坡長住居民,則需指派一名本地經理,這名經理需要在新加坡居住。
優勢:
簡單花費低
劣勢:
普通合夥人個人債務會牽涉企業
企業負債會牽扯到普通合夥人個人財産
每年需要更新
不正規,難以取得銀行和客戶的信任,不利于公司長遠發展
沒有法定文件保障合夥人之間的權益,不利于集資
有限責任合夥
須照2005年新加坡有限責任合夥法,在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登記。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本質上是承擔有限責任的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是一個法人實體,具有獨立于合作夥伴的法人資格。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所發生的債務和義務承擔有限責任。
所有權
2個以上的合夥人,合夥人可以是企業或者個人。
法律身份
1. 合夥人個人承擔由自己個人原因造成的債務
2. 獨立法人
3. 合夥人有限責任
4. 可以企業名義起訴或被起訴
5. 可以企業名義擁有房産
6. 合夥人個人不對企業負債負責
注冊要求
1. 至少兩名合夥人
2. 兩名合夥人必須是年滿18歲
3. 如企業所有合夥人都不是新加坡長住居民,則需指派一名本地經理
優勢:
簡單花費低
劣勢:
合夥人之間權益保障不清,不利于集資
不正規,難以取得銀行和客戶的信任,不利于公司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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