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破産、重組和解散法》現已生效。該法例把個人和公司破産與債務重組程序整合爲一,加上48項附屬法例,目的是使新加坡的破産和債務重組制度盡可能與國際慣例保持一致。
具體修訂方面,就個人破産而言,該法提高破産前債務償還計劃的欠債上限,使無擔保債務低于150,000新加坡元的欠債人可通過債務償還計劃訂立還款計劃,避免破産。在此之前,欠債上限是100,000新加坡元。
至于公司破産或重組,法例對某些合同權利,例如破産自動失效(ipso facto)條款的行使施加限制,以免重組程序開始時觸發這些權利。這樣,不論以前所訂的合同權利如何,陷入困境的公司也得以進行業務重組。
該法例還制訂簡易程序,針對資産不足以支付清盤程序行政費用的公司清盤個案。法例並爲建立新的破産從業人員發牌及監管制度鋪路,訂明所需的最低資格,以及發牌或續期的標准。
該法案還爲破産清算從業人員建立了新的許可證和監管制度。該制度要求破産清算從業人員在新加坡進行破産和債務重組工作時必須遵守專業標准。
更詳細新《破産、重組和解散法》整理請參考英文:
順便提醒一下,某項交易在破産後會被追溯無效的(視爲轉移資産),追溯時效分別爲:(文末有法案原文)
1三年內的非合理價格交易或贈予
2兩年內的關聯人士之間的交易或贈予
3一年內的非關聯人士之間的交易或贈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