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聚人,幸福合夥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人走上了創業之路。在衆多創業者中,有的人科研能力過硬,有的人市場營銷能力超強,有的人具有豐富的企業管理經驗,在各自的領域他們通過發揮自身的優勢,創造出了一個又一個的商業奇迹。
然而,在創辦公司之前,以下五個雷區是創業者們萬不能忽視的。
01.公司注冊股東越多越好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很多創業者在注冊公司時,都希望有多個股東,每位股東可以發揮自身的長處,有助于企業快速發展壯大。但注冊股東真的是越多越好嗎?
王先生與幾個好友決定成立一家廣告公司。最初他們只有三個人,但其余兩名股東鄭先生與郭先生表示,人多力量大,應當團結那些實力很強的人,所以他們不斷邀請自己身邊的好友加入團隊。結果,初創人員一度多達12個。接下來,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幾個人花了一個月的時間都沒有確定好具體的經營方向;好不容易確定了,又因爲各自的時間不統一,導致注冊事宜一再拖延。
看了王先生的失敗案例,我們可以明確一點,在企業注冊階段,注冊的股東過多,除了會導致程序煩瑣外,還會給股權分配、股權的動態調整帶來麻煩。如果由于股東的問題導致公司注冊失敗,下一步的項目發展就無從談起。
那麽,該如何規避股東人數過多的問題呢?有以下兩種方式:
1.無須等到股東人數完備再去注冊公司,哪怕目前單槍匹馬,也可以先注冊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隨著公司的發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他股東,再將其變爲工商注冊的股東即可。
02.公司注冊資金越多越好嗎?
答案也是否定的!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頒布,大大優化了公司注冊流程,尤其是對注冊資金驗資部分的改革,允許初期的實收資本少于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在規定年限內全部到賬達到注冊資本即可,這就讓有的股東認爲:前期注冊資金越大越能彰顯公司實力,隨著公司的不斷發展,以後達到注冊金額便是。
但是,這樣做真的好嗎?
王先生與郭先生、馬先生籌劃成立一家加工公司。王先生認爲,爲了表現出公司的實力,注冊資金可以報得多一些。這一提議得到了郭先生與馬先生的認同。在注冊時,他們將注冊資金寫爲 5000 萬元,但實際上三個人的資金加起來不過300 萬元。公司成立後,業務發展卻並不如三個人預期得那樣好。結果到了規定時間,他們的資金依然沒有到位,這時候三個人開始著急了。郭先生與馬先生一致認爲,就是因爲王先生當初的不理智導致了現在的尴尬處境,所有責任應當由王先生一人承擔。
由此可見,注冊資本數額越大,並不能說明公司實力越強、信用越好。如果單純爲了“面子”盲目認繳巨額資本,超出股東經濟實力,只會加大股東的責任和壓力,影響公司的公信度和競爭力。尤其當公司資産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股東有義務按照承諾的注冊資本清償剩余債務。注冊資本的出資額應當匹配股東的資金能力和可預期資金能力,不要以爲寫一個遙遙無期的認繳期限就可以不在意,等到公司需要運轉資金時,其他股東若以“還未到認繳期限”爲由遲遲不出資,你就只能“腹背受敵”卻無計可施了。
03.股東能否隨便撤資?
股東不能隨便撤資。
很多人在創立公司時會找一些合夥人,希望通過大家的共同努力將公司辦好。因爲種種原因,這些合夥人成爲工商注冊股東後,未必能齊心協力。這時候就會出現很多問題,例如股東撤資。
陳先生和曹先生是大學同學,畢業後兩人合夥開了一家廣告公司,陳先生占股 60%,曹先生占股 40%。一開始公司的業務不錯,但由于項目跟進的問題,他們的一個重要項目沒有按期完成,公司陷入困境,兩人都不甘心,還是希望能把公司做大做強。
經朋友介紹,他們認識了劉先生,劉先生很認同他們的運營理念和規劃,就同意入股,經過談判,陳先生和曹先生各出讓 15% 的股權給劉先生,這樣,陳先生占股 45%,曹先生占股 25%,劉先生占股 30%。
劉先生注資後,公司並沒有大的起色,經過一年的運作,公司還是處于虧損狀態。曹先生找到陳先生,希望撤資。陳先生很爲難,一邊是多年的大學情誼,一邊是公司現實的困境。那麽,陳先生可否將公司的錢直接退給曹先生呢?
上面所述的事情,是很多中小企業在注冊後普遍遇到的問題。但是很多企業創始人並不知道該如何處理這種事情。甚至有些創始人會直接將錢退給股東了事。現實情況是,陳先生無權直接將錢退給曹先生。
因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實質上是對促進公司合法經營、積極運營及對公司債權人的一種保護。公司成立後,股東隨意撤資容易引起公司經營不穩定,而且必然會損害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所以說,陳先生不能將公司的資金直接退給曹先生,否則,不但曹先生會涉嫌抽逃出資,公司也將面臨罰款,股東個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04.公司章程和股東出資協議不一致怎麽辦?
股東出資協議,顧名思義,是股東爲了出資達成的一種協議,該協議是一種運營契約,是股東就未來的投資、運營和分紅而達成的一種約定。
而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了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與股東出資協議相比,公司章程的約定可能沒有出資協議中的那麽細致,或者對一些問題沒有涉及,在這種情況下,若出現股東出資協議與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情況,究竟以哪個爲准呢?
蔡先生一直從事醫藥生物行業,由于愛好鑽研,其 3 項發明都獲得了國家頒發的發明專利,他一直希望能找到合適的合作夥伴,將他的專利推廣普及。
2015年7月,蔡先生在一次展銷會上認識了華先生,華先生對蔡先生展示的幾項專利非常感興趣。華先生提出自己出資1000萬元,蔡先生用專利投資,作價500萬元,共同成立一家公司。華先生說:“我可以前期先投入300萬元,待公司運營轉入正軌後,再將專利投入公司。”這個方案對蔡先生來說非常合適,于是,他答應了華先生的邀請。
2016 年 1 月,蔡先生和華先生簽訂了《合作投資協議書》,約定如下:1. 華先生投資 800 萬元,蔡先生用專利投資 200 萬元。2. 華先生占股 80%,蔡先生占股 20%。前期投入的 200 萬元全部由華先生出資,華先生在 1 年內分期將 800 萬元出資到位,華先生出資完成後,蔡先生以專利出資 200 萬元進入公司。3. 工商注冊登記上華先生占股 80%,蔡先生占股 20%。
協議簽訂後,華先生按照約定將 200 萬元用于公司的注冊和運營,工商登記上華先生占股 80%,蔡先生占股 20%。
但好景不長,由于技術運營方案的原因,蔡先生和華先生産生沖突,華先生以各種理由不再繼續出資,讓公司陷入困境。蔡先生要求華先生繼續出資,華先生卻跟蔡先生說:“公司成立後,章程就代替合作協議書,是否繼續出資應當按照章程辦理。”
章程中沒有約定繼續出資,那麽,蔡先生能否按照合作協議要求華先生繼續出資呢?
答案是公司章程與出資協議並不沖突。蔡先生可以要求華先生按照《合作投資協議書》繼續出資。
這是因爲,出資協議是股東爲成立公司而達成的一致協議,協議對股東的內部權利和義務進行規範,其目的是最終成立公司,並分配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公司章程是法律規定的必備條件,是公司的根本法,公司的基本規則由章程確定。
05.公司注冊失敗如何處理?
創業時代合作創業屢見不鮮,有人出錢,有人出技術,最終組成一個黃金組合。但在公司籌備過程中,卻有可能出現注冊失敗的情況。那麽,當公司無法成立時,出現的各種問題又該如何處理呢?
2015 年 2 月,高先生在一次朋友聚會中認識了錢先生。錢先生表示,自己有社會資源可以設立一家擔保公司,但由于資金的原因一直未能踐行,並詢問高先生是否有興趣成爲發起股東。
高先生聽後非常感興趣,之後他與錢先生溝通過很多次,並介紹了自己的朋友趙先生、李先生與錢先生認識。錢先生向他們承諾:由他負責擔保公司的經營許可證和成立事宜,高先生、趙先生和李先生三個人只需要將股權資金轉給他即可。
隨後,四個人簽訂了股東協議書,約定高先生占股 40%,趙先生占股 20%,錢先生占股 20%,錢先生占股 20%。協議書中的約定 2015 年 5 月 30 日前如未能成立擔保公司,協議解除,李先生進行退款。股東協議書簽訂後,三個人將 800萬元轉給了錢先生。但到了 2015 年 5 月 30 日,擔保公司並未注冊下來。高先生找錢先生要求退款,錢先生卻說公司已經在注冊過程中,無法退款。那麽,面對這種情況,高先生是否可以要求退回出資?
很多初創公司都會出現這種情形:股東共同委托一個人負責設立公司,這個負責籌備發起的人盡心盡力還好,否則,一旦有所懈怠,就會導致公司無法成立。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可以要求退回出資。
這是因爲,在公司未成立前,股東協議書屬于自然人之間的協議約定。當出現協議約定的解除條件時,協議履約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公司發起人爲達成共同成立公司的目的而簽訂的股東協議書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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