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8日訊)婆媳爲100萬元(約300萬令吉)對決公堂,媳婦辦離婚時指買澳州房産的錢是家婆送兒子的“禮物”,家婆則指這筆錢是她貸款給兒子購買,法官最終認定款項並非禮物,不能視爲婚姻財産。
據高庭判詞顯示,家婆何卓穎最小的兒子锺梓宏早前在澳州置産,這筆101萬5089元(約304萬5267令吉)的買屋錢由何卓穎出資。房子于2016年以約88萬元(約270萬令吉)售出,款項存入家婆與兒子兩人聯名戶頭裏。
《新明日報》報導,房子售賣不久後,她的小兒子和妻子就協議離婚。
由于房子在兒子名下,兒媳鄭艾美在離婚時,到高庭起訴家婆,要家婆把賣屋所得歸入婚姻資産。
兒媳指,該房産是當初家婆送給兒子的禮物,應視爲婚姻財産。不過家婆則認爲,購房款是她借給兒子的,後者有義務還貸,因此不能算爲婚姻資産。
兒媳指家婆和丈夫不可能向她隱瞞這個足以影響家庭的巨債。她認爲,相比于貸款,這更應是家婆送給兒子的禮物。
家婆則指,已跟小兒子達成共識,賣房款最終歸她,她強調,自己還有另兩名兒子,不可能只給小兒子如此巨款作爲禮物。
她也指,曾借70萬元(約210萬令吉)給大兒子買房,後者也按月還貸,她也跟小兒子達成還貸協議。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若該購房款是母親送兒子的“禮物”,房産才能視爲婚姻財産。經過雙方在審訊中的供證和陳詞後,法官裁定房産並非母親送給兒子的“禮物”,裁定兒媳敗訴。(人名譯音)
判詞顯示,家婆在2009年以300萬元賣掉丈夫留給她位于四美哈威道的洋房,她隨後用其中的百萬元購買澳洲房産。(谷歌地圖)
法官:不能把房子視爲禮物
法官認爲,即便母子間沒有白紙黑字,也不能按照預付財産推定法律,把房子視爲禮物。
法官指出,何女士在2010年初的家宴上,曾提議貸款給兒子在國外買房,即便沒有證據證明該提議以及貸款協議,但鑒于母子的特殊關系也可理解,也不能按照預付財産推定(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的法律,把它看做“禮物”。
判詞也提到,母親借錢給兒子與商業貸款不同,沒有指定還款日期,但即便母親不要求兒子還貸,後者也理應償還。
判詞顯示,何女士在2009年,以300萬元賣掉丈夫留給她位于四美哈威道(Harvey Avenue)的洋房故居,她隨後用其中的百萬元購買澳洲房産。
法官認爲,購買外國房産花掉了遺囑的三分之一,把它當做“禮物”並不合理。
兒媳除了輸掉官司外,也需支付家婆1萬2000元(約3萬6000令吉)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