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咨詢公司蓋洛普(Gallup)2020年《全球法治》報告透露:新加坡整體的法治指數排全球第一,得97分;而97%本地受訪者認爲,即使半夜走在街上也不擔心。
暴力刑事案逐年減少,涉及槍械的案件近年更是沉寂。因爲,在新加坡“開槍者死”!連攜帶玩具槍幹案,也得蹲大牢挨鞭刑,犯罪分子皆談槍色變。
2021年,政府進一步出台跟軍火與槍械相關的新法案——槍支、爆炸物和武器管制法案(Guns, Explosives and Weapons Control Bill),並于1月5日在國會上三讀通過,規定未經授權擁有槍械或槍械主要部件的三維打印藍圖,屬于犯法。
提出新法令的主因是:面對恐怖主義威脅危害人類的大環境,加上人們可以輕易地從網上獲取制造危險武器的信息,這些都威脅著我國的安全。
除此,政府也收緊槍械及爆炸物的監管條例,規定靶場和油漆彈射擊場業者,必須申請執照。
入口槍支曾經在新加坡是合法的
回首我國的“禁槍令”,可說是“槍路崎岖”。
隨著時代、隨著國際局勢再三修訂,最重要的目的是:確保社會安甯與國民安全。
二戰之後,百廢待興,政局未穩,社會失序,還未獨立的島國,罪案頻仍,槍支泛濫,匪徒無法無天,持槍打劫與綁票案層出不窮,逐年增加。
其實,早在1920年,入口槍支卻是合法的。當年8月10日《海峽時報》第八頁有則顯眼的售槍廣告,打廣告的竟然是然利直(John Little)百貨公司。百貨公司公然賣槍,對生活在太平盛世的今人來說,確實匪夷所思。
1924年的《海峽時報》報道,當時的歹徒和私會黨徒估計擁有上萬支自動手槍,數以千計的子彈。有槍在身,如虎添翼,歹徒不但持槍打家劫舍,而且還惡向膽邊生,遇上警探,動辄開槍拒捕,或是當街駁火。
1942到1945年日據時代,日方嚴控軍火,以槍爲主的刑案沉寂一時。日軍投降後,這類案件死灰複燃,變本加厲,警匪槍戰造成的死傷案件開始增加。
當時槍支與子彈分別從鄰國,通過海陸空流入,賣槍與租槍組織前仆後繼,活躍橫行。區區數十新元,便可購得一把手槍,子彈則另外付費。槍與彈是分開買賣的。
1945年10月13日,警方成立無線電警署,爲了協助刑事偵查局(CID)對付私會黨徒與盜匪,特別命名爲“匪黨取締與無線電組”(Gangs and Radio),透過無線對話機,加強調查軍火與槍械的流動。
除此,警方也展開了大規模的掃蕩行動。單單在1946年的一次行動中,警方動員了500警力,包括280名制服警察,70名警官與暗探,以及110個英軍傘兵,掃獲大批槍彈,瓦解多個黑槍集團。
與此同時,警方也挑選了一批幹員接受特別訓練,並且跟軍方以及馬國軍警緊密合作。刑偵局的暗探,奉命“槍不離身”,以便隨時隨地在面對凶悍的槍匪時,可以派上用場,“放槍一搏”,執行“格殺令”!
直到獨立建國之後,從70年代開始,政府嚴刑峻法控制軍火與槍械,大舉掃蕩不法分子,加強邊防管控,這類暴力刑案才逐年減少。
黑槍泛濫 盜匪橫行
1960到1970年代中期,新加坡全島罪案逐年增加,特別是搶劫案。
警方的記錄顯示:1968年全年接獲1067起搶劫案的報案,1971年翻倍至2146起,1972年減至1715起。
當中持械劫案,包括用槍、刀或其他危險武器搶劫的案件,也從1969年的473起激增到1972年的939起。單單持槍搶劫,1971年有93起,1972年稍微減至79起。
可是,到1973年上半年,卻又回升到127起,每月平均發生21起,而且多起還涉及匪徒開槍。
由于黑槍泛濫,槍匪橫行,搞得人心惶惶,因此,政府決定出台軍火法令,對槍匪施以重罰,包括強制死刑。
軍火法令(Arms Offences Act媒體一度譯爲軍火犯罪法令或槍械犯罪法令),是在1973年11月30日,透過國會三讀通過,並在1974年2月8日生效。軍火的範圍涵蓋:手槍、氣槍、炸彈,以及手榴彈等。
法令五大重點
- 使用或企圖使用軍火(槍械)傷殘他人者,只要控方證明他存心這樣做,一旦罪成,最高處罰是死刑。
- 販賣與擁有軍火者,也面對死刑或終身監禁加鞭刑(50歲以下的男性)的處分,而且,只要非法擁有兩把以上的槍械,都可當作是販賣軍火論。
- 凡與擁有或攜帶軍火者同夥,亦屬同罪。
- 屋內藏有軍火,而無法舉證證明不是屬于本身的,也觸犯了相同的軍火罪。
- 與使用軍火者(持槍者)爲伍的從犯,罪責與處罰亦與主犯相同。控方不必舉證證明他們對軍火的使用具有共同的意旨。原本的法令,共同意旨的舉證是必須的。
下期,筆者將與大家介紹一些新加坡的“瘋狂槍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