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保監會10號文哪些重點?
1月27日淩晨,假期期間銀保監會發文呼籲幾點內容:
- 主要是減少公衆場所聚集加大社保消毒;
- 盡量用現代技術加強線上業務服務;現代銀行網銀業務已經很發達,具體列舉參見筆者昨天文章《呐喊:盡量少來銀行網點!》。個人業務線上辦理其實更多是受央行的三類賬戶及支付賬戶額度和用途限制的監管規則影響。
- 對疫區開通綠色通道,還款期限適當延後,加大信貸保障。不過沒有定義什麽是疫區,目前形勢看應該針對湖北全省。
- 短期對疫情影響的行業(注意不局限于疫區)尤其注意不得抽貸斷貸,鼓勵調整利率(實際就是貸款重組)、或續貸等措施。中期看加大對疫情相關産業的信貸支持(盡管筆者認爲這條典型屬于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沒啥效果)。關于斷貸抽貸的問題,更詳細監管解讀參見《新一輪大檢查!銀保監會啓動抽貸、斷貸專項檢查!》。
如果疫情持續,其實整個金融行業的各項合同可能都會遇到一些似是而非的糾紛,客戶不能按時還本付息到底是因爲疫情阻礙資金籌措或生産,還是因爲本身就資金流不足發生違約,金融機構能否按照合同觸發違約條款或申請財産保全,是否可引用不可抗力的條款等值得深入探討。
此外鼓勵線上業務,部分線上業務仍然面臨較爲嚴格甚至不合理的監管約束,筆者文末也總結了8點線上金融業務面臨的監管額度或制度管控措施特殊事情應重點考慮適度放松。
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
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0〕10號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各會管單位:
爲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現就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疫情防控要求。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全力協助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堅決落實各項工作要求。加大員工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員工防疫安排。定期對櫃台、自助服務機具等設施進行清潔消毒,強化營業網點、辦公場所的衛生防疫管理。適當調整工作計劃和考核要求,減少人員聚集和客戶集中拜訪。
二、保障金融服務順暢。各銀行保險機構要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營業網點及時間,保障基本金融服務和關鍵基礎設施穩定運行。對受疫情影響臨時停業或調整營業時間的網點,要主動做好解釋說明,提供替代解決方案。鼓勵積極運用技術手段,在全國範圍特別是疫情較爲嚴重的地區,加強線上業務服務,提升服務便捷性和可得性。
三、開辟金融服務綠色通道。各銀行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大對疫區的支持,減免手續費,簡化業務流程,開辟快速通道。要充分發揮銀行信貸、保險保障、融資擔保等多方合力,加強對社會民生重點領域金融支持。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出險理賠客戶要優先處理,適當擴展責任範圍,應賠盡賠。
四、強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各銀行保險機構要主動加強與有關醫院、醫療科研單位及企業的服務對接,積極滿足衛生防疫、醫藥産品制造及采購、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科研攻關等方面的合理融資需求。要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原則,切實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提供優質高效的疫情防控綜合金融服務。鼓勵向疫情防控一線的相關單位和工作者提供更加優惠的金融服務。不得借疫情渲染炒作金融産品。
五、做好受困企業金融服務。各銀行保險機構要通過調整區域融資政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績效考核辦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金融供給能力。對于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二、哪些監管政策突破值得期待,方便網上辦理金融業務?
2020年1月24日央行公告,大幅度提高小額支付系統貸記業務上限到5億元,要爲央行這樣的速度點贊。這意味著小額支付系統在假期同樣能夠進行大額轉賬,以方便防疫的大額撥款。因爲假期的關系大額支付系統(通常5萬以上走大額)關閉,大額支付系統即便工作日也只有營業時間才能運轉,本來小額支付系統轉賬限額100萬(更早的時候是5萬),但是此次央行提高限額之後,不超過5個億的轉賬業務都能走小額支付系統,大幅度方便大額捐款、采購、調撥。
這是央行臨時措施,但是同時筆者也梳理整個銀行業重要的限額及臨櫃或面簽要求,希望能借此機會有突破。
(一)個人賬戶II類戶限額提高
Ⅱ類戶目前限額是每日累計消費+繳費+轉賬總計1萬元,年度限額總計20萬元(投資理財不受上述限額約束)。因爲Ⅰ類戶需要現場核驗限制及開戶數量限制,Ⅱ類戶普及率非常高。
爲降低銀行營業網點人員交叉傳染風險,筆者建議大幅度提高限額,如果暫時Ⅰ類戶不具備全面放開遠程客戶條件的話。比如每日限額提高到5萬元,年度限額暫時提高到50萬元,將大幅度減少網點壓力。
電子渠道開通的Ⅱ類戶和Ⅲ類戶要綁定同名Ⅰ類,所以即便短期提高限額,也不會對反洗錢等工作施加很大壓力。
之所以對Ⅱ類戶當初設置限額,基本邏輯還是因爲Ⅱ類戶是弱實名認證,雖然綁定了Ⅰ類戶,但是否出于真實意願,是否存在代辦都很難100%保證。限額管理仍然是央行從反洗錢及資金安全角度考量。
III類戶總體是一個雞肋,盡管央行後來鼓勵III類戶應用,放開了一個特III類,但最終金融機構選擇特III類還是很少(注意名義上是客戶選擇開戶類型,但銀行有客戶營銷成本,銀行選擇性引導開戶決定了客戶的選擇)。
(二)個人理財銷售首次風險評估必須臨櫃的要求放松
目前根據《商業銀行理財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個人首次購買需進行面簽。這主要是延續現行監管要求,個人首次購買理財産品時,應在銀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和面簽。
筆者建議,對低風險理財産品的銷售應當允許首次線上做風險評估,如果風險評估結果是高風險承受能力,可采取人工回訪或者臨櫃的補充要求,防止不當銷售。這也是整個資管行業的大勢所趨。其他産品比如券商資管、公募基金都不要求首次風險評估一定要物理網點面簽。
2018年底發布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答記者問雖然明確,理財子公司銷售産品允許首次風險評估不面簽,但是到現在爲止,仍然缺乏具體的執行辦法,難以在實際操作中執行下去。
(三)個人貸款必須面簽的要求
貸款面簽最基本的要求,主要來自于《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所以從法規上看並沒有強制面簽,後續很多地方性文件都是引用該條款強調面簽重要性。
比如北京銀保監局《關于規範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及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通知》對辦理異地個人授信業務,應嚴格執行《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面談、面簽的相關要求,並應抽取一定比例采取現場調查方式進行貸後管理。
該項制度難度不大,只要不出大的風險或者案件,線上審核系統和風控可靠,總體監管政策沒有障礙。
(四)同業戶面簽
具體可以參見《關于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通知》(銀發〔2014〕178號)。其核心是對開戶環節施加了非常嚴格的規範,防止同業賬戶濫用導致的風險:
開戶原則:
投融資性同業銀行結算賬戶需要法人總行或一級分行授權,而且只能分行級別開立,支行及以下不能開立,不得異地開立。
開戶操作要求:
- 同一銀行分支機構首次開戶面簽,由開戶銀行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親見存款銀行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在開戶申請書和銀行賬戶管理協議上簽名確認。
- 開戶證明文件原件的嚴格審核,不得以審核複印件或影印件代替,且雙人複核。
- 開戶意願真實性: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向存款銀行一級法人進行核實;到存款銀行上門核實或者通過本銀行在異地的分支機構上門核實。
總體上,筆者認爲該要求不能放松,而且同業戶經過2014-2017年大幅度擴張,這幾年只有逐步銷戶,總量肯定超過10萬個同業戶,但新開戶需求不大,在整體銀行業業務占比幾乎可以忽略。
(五)ATM取款上限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個人支付結算服務的通知》(銀發〔2007〕154號)
“(一)提高自動櫃員機取款交易上限。借記卡在自動櫃員機取款的交易上限由現行每卡每日累計5000元提高至2萬元。各銀行可在2萬元的限度內綜合考慮客戶需要、服務能力和安全控制水平等因素,確定本行每卡單筆和每日累計提現金額。”
不過ATM取現金需求本身也是潛在風險,筆者不鼓勵提高取現金額,還是鼓勵使用非現金支付(銀行卡,Ⅱ類賬戶,微信支付寶的支付賬戶)。
(六)支付賬戶限額管理放松
這裏有兩層含義:
一個是從銀行賬戶向支付賬戶轉賬或支付賬戶向銀行賬戶轉賬。注意理論上央行規定,銀行Ⅱ類戶不能轉賬到支付賬戶,所以以下的限額轉賬實際是綁定的同名Ⅰ類戶轉賬限額,都是各家銀行自己設置的限額。
很明顯大行更多希望扶持自己的Ⅱ類戶及其應用場景,以和微信支付寶競爭,所以設置了更低限額。
二是央行設置的消費和非同名轉賬限額
對支付賬戶,央行的定位非常清楚就是一個類似于銀行Ⅱ類戶的錢包功能,純粹基于小額消費場景的業務,所以嚴格限制每個支付賬戶年度轉賬支付總金額。
目前比如微信,通常年度支付限額是10萬,但是通過身份證+綁定4張I類儲蓄卡或信用卡進行強實名認證升級到III類賬戶,零錢支付額度爲20萬每年。當年額度用完後,次年1月1日恢複額度。之所以有這個額度限制,因爲央行2015年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43號):
第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根據客戶身份對同一客戶在本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進行關聯管理,對個人支付賬戶進行分類管理:
(一)對于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外部渠道身份基本信息驗證,且爲首次在本機構開立支付賬戶,屬于Ⅰ類支付賬戶,余額付款交易自賬戶開立起累計不超過1000元;
(二)對于支付機構面對面方式核實身份,或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三個外部渠道進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驗證,屬于Ⅱ類支付賬戶,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超過10萬元(不包括同名銀行賬戶轉賬);
(三)對于支付機構面對面方式核實身份,或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五個外部渠道進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驗證,支付機構可以爲其開立Ⅲ類支付賬戶,賬戶余額可以用于消費、轉賬以及購買投資理財等金融類産品,其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超過20萬元(不包括同名銀行賬戶轉賬)。
實際上III類賬戶功能上很類似銀行的II類賬戶,只是限額稍微高一點爲20萬。
爲方便非現金支付,以及減少網點交易,筆者希望後續央行能暫時提高這個限額,緩解現場業務壓力。
(七)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必須親臨櫃台
2011年國務院頒布的《儲蓄管理條例》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其身份證明。”
當初的邏輯是,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屬于變更合同,爲防止後續法律糾紛,需要客戶現場親臨櫃台更改合同。考慮到提前支取只能獲得活期利息,這個規定也是保障客戶權益。
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當今線上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基本沒有問題,很多其他合同也都是線上簽訂,目前銀行普遍對網上銀行辦理的定期存款允許線上做變更爲活期,用于後續消費支付或取現。
(八)信托産品銷售
首先信托産品不能在第三方非金融機構互聯網平台代銷,爲此2019年2月份監管特地叫停了互聯網代銷。因爲集合資金信托管理辦法明確代銷只能金融機構。
但是信托公司自己開發的APP,可以做線上銷售,但是難點在于首次身份核實以及雙錄。信托産品因爲相對而言風險和收益比銀行理財高,私募性質屬性,所以從投資者適當性角度較爲謹慎。
至于首次線下做過身份核實,後續能否純線上環境完成雙錄,各地銀保監局態度不一致。相對而言,北京、深圳地區開明一點。筆者也在此呼籲,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允許線上科技開發和風控能力強的信托公司開展純線上的信托業務。(來源:金融監管研究院 孫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