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少東花330元(約1019令吉)向一名女網紅買10張半裸照,他事後提出同樣要求遭拒,竟惱羞成怒,恐嚇網紅要將握有的半裸照發給網紅的家人和攝影師,前天中午(14日)被判坐牢10個月。
被告梁健耀(譯音,24歲)案發時在父母公司上班,他面對7項包括觸犯兒童與青少年法令、影片法令、以及刑事恐嚇的控狀。
據案情顯示,被告在2018年通過Instagram認識當時只有18歲的少女,並以330元,向對方買了10張露臉的半裸照。
少東梁健耀花錢買網紅裸照。(檔案示意圖)
受害少女是名網紅,擁有2萬至3萬名追隨者。
少女在同年5月後悔自己的決定,將330元退回給被告,不過被告不肯罷休,繼續向少女索取更多裸照。
少女不堪被騷擾,在Instagram將被告拉黑。
被告爲此動怒,于隔年6月和9月,設立兩個新的賬號,恐嚇少女傳新的裸照給他,不然就把手裏握有的裸照傳給少女的家人、追隨者以及專業攝影師。
少女不肯妥協,表明不願繼續錯下去,被告卻表示要與少女“一起毀滅”。少女走投無路,在2019年9月27日晚上報警。
被告也被指在2019年6月9日,通過網購平台Carousell認識當時15歲的一名少女,並在取得聯絡後,表示願意出價200元(約618令吉),要少女與他視頻,看他自慰30至45分鍾。
少女當時告知被告說她未成年,被告表示不介意,還透露曾與其他14歲少女有過同樣交易,交易數額可高達430元(約1329令吉),但對方必須提供口交或手淫等服務。
被告甚至誇口說,自己不在乎被警方逮捕。少女最後拒絕與被告交易。
控方針對刑罰進行陳詞時說,被告利用網絡幹案,與未成年少女交易不成後,刪除兩人之間簡訊內容,求法官判被告坐牢至少11個月。
但律師表示,控方所提出的案例包括一些被告要求受害者爲他手淫,但被告只是花錢要少女看他自慰,而且被告不偷不搶,是花錢向網紅購買裸照,罪責相對應較低,求法官判被告坐牢8個月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