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政府正探討未來是否能讓已達成離婚共識的夫妻選擇以更和睦的方式申辦離婚,包括允許聯合申請離婚的雙方無需以原告和被告的對立身份辦理程序,還有無需證明是對方哪項過失導致婚姻無法挽回。這或有助雙方減少對彼此的怨怼,日後更好地一起承擔育兒責任。
社會及家庭發展部從今天(5月2日)起就如何更好地協助孩子、離婚人士及如何減少夫妻在離婚過程中對彼此的怨怼這三個課題發布意見征詢書,下來一個月將就這些課題征詢公衆看法。
過去半年來,當局已就離婚相關課題,征詢離婚人士及協助他們的社會服務工作者的看法。有離婚人士就指出,須以原告或被告身份申辦離婚讓雙方在對簿公堂時處于敵對關系中,指責對方過錯使他們須再次面對傷痛,彼此怨怼,或造成更多隔閡。
教育部兼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政務部長孫雪玲受訪時說,在當局協助國人保住婚姻的同時,也希望盡可能協助已決心離婚的夫妻,讓離婚程序更和睦,這樣不管是對他們的孩子還是家人來說,都會有幫助。
當局無意借此讓離婚變得更“容易”或削弱婚姻制度。即便未來有這類選項,當局還是會保留須結婚至少三年才能提離婚、離婚申請須三個月才能敲定等保障機制。
目前,在本地申請離婚的夫妻須證明這段婚姻已無法挽回,配偶在通奸、行爲不合理、抛棄配偶、雙方同意下分居三年或雙方未達成共識但已分居四年這五項過失中犯下至少一項,申請才可被批准。辦離婚時也須有一方是提出離婚的原告,另一方則是被告。
社會及家庭發展部發言人在回複《聯合早報》詢問時指出,現階段針對更和睦離婚程序提出的建議都還處于探討階段。目前,當局無意允許夫妻透過法庭以外的機構申辦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