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建屋發展局貸款買下組屋後拖欠約10年房貸,過程中建屋局要收回房子,但男子拒搬,當了五年“釘子戶”,當建屋局人員上門執行搬遷令時他還當場襲警。男子最終被判坐牢三個月和罰款4000元。
被告林國基(譯音,61歲)被控一項蓄意傷害公務員和一項抵觸建屋與發展法令的控狀。他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判坐牢三個月和罰款4000元。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國家法院上周五(7日)發出的判詞指出,被告2001年向建屋局貸款逾12萬元買下榜鵝的組屋單位,並從2007年開始拖欠房貸,建屋局以各種方式提醒他繳貸款不果,在2013年開始發函表示將收回他的房子。
不過被告完全不理會,五年過去了也沒有搬走,當局于是在2018年10月24日上午10時上門執行搬遷令。
當時被告隔著鐵門與執行人員對峙,還從屋內找來腳踏車擋門,甚至拿出手機揚言要開面簿直播告訴網民建屋局強占他的房子,即使後來驚動警員到場,被告仍拒絕開門。
建屋局人員找來開鎖匠使用電鋸開鎖,兩名警員擔心被告會不慎被弄傷,于是伸手入屋緊抓被告的手臂阻止他掙紮,但被告非但不配合,還多次揮拳襲擊其中一名警員的手臂,最終動用約五名警員才制止被告,讓開鎖匠把門打開。
被告事後被捕,建屋局收回他的房子,而他也被告上法庭。
被告在法庭上先是說沒有收到建屋局發出的信函,後來又改口指當局雖多次發出強行收回組屋信函卻沒有執行,因此他不把信函當真。
他也指當局沒有明確透露賠償金額,他因遲遲沒等到正式的法律文件才沒有搬走。
此外他說,他和前妻離婚後,建屋局人員曾告訴他可能得平分房産給前妻,他認爲對方介入他的私事,對此大感不滿。
建屋局人員則解釋,被告自2007年拖欠房貸後,當局通過電話、信函、上門探訪和約談提醒他付款,並曾幫他安排分期付款,還表示可以幫他安排另一個小型單位,而被告也曾承諾會賣掉房子,但他遲遲未兌現承諾。
當局多次發函說明將強行收回他的單位,並清楚列明當局願支付高過市價的數額(逾41萬元)作爲收回組屋的賠償金。
按照條例,屋主有權在28天內針對收回組屋和賠償金數額提出上訴,但被告不僅沒有上訴也未加理會。
盡管在2018年10月強行收回組屋,但當局仍幫被告安排一個兩房式單位。被告用當局的賠償金和公積金就可全額付清房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