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垃圾蟲”慣犯過去十多年來屢屢重犯,去年又在公共場所亂丟煙蒂,日前被國家法院裁定罪成,判罰款3600元,也須接受最長時限、12個小時的勞改令。
國家環境局前天發文告說,去年7月9日,執法人員發現49歲的被告白朝光(Peh Choe Kong,譯音)在淡濱尼廣場外亂丟煙蒂。被告被控後不認罪,決定抗辯。
執法人員表示當時目睹被告將煙蒂丟在地上,而被告則在審訊中辯稱,他把煙蒂丟入了臨時垃圾桶內。
法官接受控方的說法,也考慮到被告在2008年至2018年間曾有七個類似案底,裁定他罪成,並作出上述判刑。
被告如無力償還罰款,必須以坐牢10天來代替。
環境局強調,新加坡嚴禁亂丟垃圾。2020年,當局共發出1萬9000張針對亂丟垃圾的罰單。
根據環境公共衛生法令,亂丟垃圾初犯者的最高罰款額爲2000元,第二次重犯是4000元,三次或以上則是1萬元。
法庭也可發出勞改令(Corrective Work Order),讓“垃圾蟲”清理公共場所,最長12個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