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愛亂丟垃圾的男慣犯,第八次被逮時拒絕認罪,日前被國家法院裁定罪成,判罰款3600元,並須接受12個小時的最長勞改時限。
國家環境局文告說,49歲被告白朝光(Peh Choe Kong,譯音)是于2020年7月9日,被執法人員發現在淡濱尼廣場(Tampines Mall)外亂丟煙蒂。
被告不認罪,決定抗辯,但法官裁定他罪成,作出上述判刑。
雖然執法人員目睹被告將煙蒂丟在地上,但被告在審訊時辯稱,說他是丟入臨時垃圾桶裏。
法官接受控方的說法,也考慮到被告從2008年至2018年的七個類似案底。
被告如無力償還罰款,必須以坐牢10天代替。
文告說,新加坡嚴禁亂丟垃圾。2020年,當局共發出1萬9000張亂丟垃圾的罰單,
根據環境公共衛生法令,亂抛垃圾初犯者的最高罰款額爲2000元,第二次重犯是4000元,三次或以上是1萬元。
法庭也可發出勞改令(Corrective Work Order,簡稱CWO),要垃圾蟲清理公共場所,最長12個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