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萬衆矚目的中國《民法典》正式實施。這部民法典涉及每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切身利益,大到物權、債權、人格權,小到物業費、合同簽定,從出生到去世,從“搖籃”到“墳墓”,我們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這部《民法典》被譽爲“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根據《民法典》和中國民政部相關規定,駐新加坡使館對相關領事服務進行了調整,新增了關于“離婚冷靜期”的內容。今天,我們向您詳細介紹這項重要的制度安排。
一、法律依據和現行做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政部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將離婚登記程序調整爲“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步驟。
中國駐外使領館亦據此調整了離婚辦理手續。目前,中國公民在我館辦理離婚,嚴格按照以上五個步驟進行。
二、什麽是“離婚冷靜期”?
所謂“離婚冷靜期”,就是指夫妻協議離婚時,給要求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段時間,強制當事人暫時擱置離婚糾紛,在法定期限內冷靜思考離婚問題,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離婚。這個法律規定當事人冷靜思考離婚問題的期限稱爲“離婚冷靜期”。
在實際操作中,對于在本館登記結婚的當事人,如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産及債務等處理達成一致意見,在向使館遞交符合要求的離婚登記材料,並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後,自當日起的三十日爲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使館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滿後,男女雙方未共同到使館申請發給離婚證的,同樣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只有在冷靜期滿後,男女雙方仍堅持離婚的,使館才會依法依規辦理離婚登記。
三、爲什麽設立“離婚冷靜期”
從法律層面看,婚姻既是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也意味著婚姻的當事人承擔著對配偶和家庭成員的責任與義務。從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看,舉案齊眉、家庭和睦是每個家庭的美好願望。從社會的角度看,家庭穩定是社會穩定的基石。從個人的角度看,一時沖動導致的離婚,往往給當事人帶來終生悔恨。正是從這些角度出發,《民法典》專門對離婚冷靜期進行了設計安排,給有挽救可能性的婚姻多一次機會。
據了解,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有“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只是名稱有所不同。比如,英國叫離婚反省期、法國叫離婚考慮期、韓國叫離婚熟慮期、美國叫離婚等候期等。
可以說,“離婚冷靜期”的存在,是一個可以讓婚姻更謹慎、更能兼顧所有家庭成員感受、減少日後糾紛的重要制度性安排,讓當事人更爲理性看待思考自己的婚姻,慎重做出決定。從實踐中看,部分來我館辦理離婚的人員,經過“離婚冷靜期”,最終放棄了離婚念頭。
當然,“離婚冷靜期”是爲了給當事人一個冷靜理性思考的緩沖,既不會影響以訴訟方式辦理離婚,更不會成爲家暴等嚴重侵權行爲的“庇護期”。如果在新中國公民在婚姻中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充分利用好當地司法救濟制度,堅決捍衛自己的權益,使館將在職權範圍內,爲您提供推薦律師(仍需當事人承擔相關費用)等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