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公司的家族成員鬧官司,弟婦指責大姑在家翁喪禮上罵她是“爛女人”,多次和其他人說她是“賤人”,還說她偷拿公司錢及搶走公司股份。弟婦入禀法院起訴大姑及她的丈夫誹謗,索償超過410萬元,稱對方指她到處胡搞,挪用公司的款項,诋毀她的聲譽。
高庭法官蔣詩琦下判時說,她不認爲“爛女人”或“賤人”有“到處胡搞”的意思,並指出起訴人承認的確當時與一名已婚男子交往,因此答辯人在這一點上並沒構成誹謗。
但是,針對答辯人說起訴人失信或偷公司股份等指控,法官認爲答辯人沒有任何有力的憑據,因此這些言語都構成了誹謗。
法官:是一起家庭悲劇 索賠超過410萬元太過誇張
至于賠償額,起訴人索賠超過410萬元,法官認爲這個要求“太過誇張”而且“史無前例”,指這是一起“弟媳與大姑姐相鬥”的家庭悲劇,裁決起訴人獲賠4萬元。
起訴人林秀玲(48歲)是百勝汽車貸款公司與百勝汽車租賃公司的股東之一。
她是在丈夫于2013年病逝後,繼承丈夫在公司的股份。曾經也是公司董事的她于2019年卸下職務。
被起訴的梁春婵(57歲)和丈夫王逢興(57歲)是林秀玲丈夫的姐姐與姐夫。梁春婵與梁家另一個姐姐也在上述兩家公司持有股份,王逢興則在公司擔任經理。
案件早前在高庭審理時揭露,林秀玲的家翁在2018年5月去世後,訴方指梁春婵在喪禮上對林秀玲丟香蕉,還罵她是“爛女人”。
除此之外,訴方也指梁春婵在喪禮上再次對賓客說林秀玲是“爛女人”,還說林秀玲和有家室的男子有染。訴方也指梁春婵同年6月在公司職員面前說林秀玲是賤人,是別人的情婦。
訴方認爲,梁春婵的這些說法,都是在指林秀玲不守婦道、到處胡搞,诋毀了她的聲譽。辯方反駁,說梁春婵只是在“陳述事實”。
法官同意辯方的說法,指林秀玲曾經承認當時與一名有家室的男子交往,而且並沒有對此做出其他合理的解釋。
另一方面,梁春婵被指曾在喪禮上,以及在公司裏多次以各種方式說林秀玲偷了公司的錢,或者搶走公司的股份。
法官說,梁春婵在庭上提供的證據是她的報案記錄,以及入禀法院起訴林秀玲的記錄,但這些都不是有力的證據。
法官認爲,這些指控都非常嚴重,意指林秀玲是一名犯人,因此構成了誹謗。
除此之外,法官指梁春婵在喪禮上故意找一個她沒見過面的賓客說這些事情,而這名賓客又與林秀玲有生意來往,很明顯有意圖惡意中傷林秀玲。
不過,法官不認爲林秀玲有足夠的證據指責王逢興也誹謗她。
至于賠償額,訴方要求辯方賠償共410萬5417元,法官認爲這個數目“太過誇張”,比所有的誹謗案前例中所判處的賠償額高出很多。
法官指出,我國誹謗案件的賠償額主要是依據被誹謗者的身份來判定。
一般上,如果起訴人是公共或私人領域中的領導級人物,或者對新加坡做出傑出的貢獻,才能獲得比較高額的賠償。
法官舉例,博客梁實軒誹謗李顯龍總理的案件中,作爲新加坡總理的李顯龍獲得的賠償額是13萬3000元,林秀玲想從誹謗案中獲得超過410萬元根本毫無依據。(部分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