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聯拓律師事務所主任 劉昊斌 律師 原創,轉載請注明!
北京終于還是沒有抗住,1月31日發布,2月10日開始上班。
北京的這個政策,在一線城市裏,算是最晚的一個了吧?
上海是1月27日發布的延期複工通知,廣東是1月28日發布的延期複工通知。而北京在1月28日還發布通知還稱2月3日要正式上班。
北京在複工的時間上,與上海和廣東,保持了一致性。
但是,1月28日,北京剛剛發布要求2月3日上班,僅僅三天之後,就再發這樣一份通知,這就難免讓人心生很多疑問。
最大的一個疑問就是:這個延後上班,是強制性的,還是建議性的?
上海與廣東,都是強制性的要求。在文件措辭上,明確嚴厲,使用的文字是“不早于”。上海更是明確了,在2月9日之前複工的企業,需要經過審批,而且還需要向員工支付2倍的工資這樣的一個後果。
但是北京的這份文件,就溫和了很多。
這份文件,允許企業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允許錯時彈性到公司上班,2月9日之前上班的企業,沒有審批制,沒有審批流程,不需要得到審批即可以實施。
在此期間,安排員工上班的,也只需要支付正常工資即可。
從這些角度來看,這個2月9日之後才上班的政策,豈不就是一個建議性的政策嗎?
如果從文字上來看,這個觀點也沒錯。
但是,如果我們對于政策的理解,停留在文字的表面上,而不去關注官方的解讀口徑,不去關注實際的執行層面,這樣的理解,是會有偏差的。
我們也可以設計幾個問題,來更好的理解,
這個政策到底是強制性還是建議性:
1、企業要求員工2月3 日正常上班,員工堅持不來的,能否以曠工爲由進行單方解除?
能嗎?開一開試試,仲裁必定難以支持公司這樣的做法。
2、企業要求員工2月3日正常上班,員工堅持不來的, 曠工解除可能不可以,但是我能不能扣工資呢?
不能 。扣一下試試, 勞動監察部門,會認爲你是在爲北京添亂。
如果公司既不能曠工解除2月3日不來上班的員工,也不能克扣這些員工的工資,那麽,事實上就等于公司沒有權利強制要求員工2月3日複工。
如果你通知員工2月3日來上班,員工就是不來,你怎麽辦呢?
那事實上官方的這個2月10日上班的要求,就具有了強制性。
我們再來看一下北京的防控力度:
1、北京部分小區,不讓返京人員進小區。
2、北京已經出現,不戴口罩,不讓坐公交車的部分情形。
3、北京部分主管單位已經明確下發通知,返京人員入京後,需要自主隔離14天;到崗工作的,需要單位負責人批准之後才可到崗。在此,強調了負責人的管理責任。
4、北京部分園區,勸區內企業,2月3日不要正常上班。
5、14天內出現2例確診的,可關閉公共場所,必要時停業。
當社區居民中,14天內出現2例及以上感染來源不清楚的散發病例,或暴發疫情起數較多且規模較大的,區政府報請市政府決定,可限制或停止社區(村)內集市、集會等人群聚集的活動,關閉影院、網吧等公共場所,必要時停工、停業、停課。
在這些防控措施下,你還認爲,北京的這個政策,是建議性的,而不是強制性的嗎?
其實我個人覺得,北京的政策還不錯,其本質就是希望在防控與正常工作之間,取一個平衡,同時告訴每一個人:好好在家呆著,哪兒也不要去!但也不要閑著,能幹點啥,就幹點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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