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人數不斷增加,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2020年第1號)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衛健委2020年1號文的出台,意味著在這個非常時期,防治“新型冠狀病毒”,可以利用《刑法》大力打擊在“新型冠狀病毒”防治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爲。
今天,本文就“新型冠狀病毒”防治過程中,相關人員可能涉及的7宗罪進行解讀,希望爲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1.“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作爲已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應該無條件的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配合隔離治療,若拒絕配合的,極有可能因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從而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規定(一)》第四十九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五十條規定的"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公布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2.“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在公共場所故意向不特定的人打噴嚏並故意傳播病毒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故意投放病毒的,致使多人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從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將被判處死刑。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妨害公務罪”
已感染 “新型冠狀病毒”病人以及密切接觸者應當無條件的配合有關組織采取的隔離治療措施,若在隔離治療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隔離的,可能會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從而涉嫌“妨害公務罪”,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
4.“故意傷害罪”
已感染 “新型冠狀病毒”病人以及密切接觸者應當無條件的配合有關組織采取的隔離治療措施,若在隔離治療過程中,以暴力抗拒隔離的,而致使相關公務人員的身體受到傷害的,可能會違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從而涉嫌“故意傷害罪”,最高可判死刑。
相關法條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5.“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流行,不僅嚴重危害人民的身體健康,而且還嚴重影響傳染病流行區人民的正常生産和生活。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若嚴重不負責任,而導致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從而違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而涉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最高可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需要特別說明的:該罪是《刑法》第九章渎職罪中的一個特別條款,只規定了情節嚴重的情形,最高刑爲3年,未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若情節特別嚴重,可能仍然會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刑法》第四百零九條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渎職犯罪”
在防治“新型冠狀病毒”工作中,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人員負有領導、組織和實施的重任,若有嚴重不負責任,不采取或不正確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或者采用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疫情等渎職行爲,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流行,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會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從而構成渎職犯罪,最高可能被判7年有期徒刑。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7.“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的恐怖信息罪”
相比較17年前的非典時期,目前,網絡信息極其發達,微信已成爲人們了解資訊的重要渠道,但朋友圈裏總有人傳播一些看似真實,實則子虛烏有的消息,若社會公衆編造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的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從而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因此,建議社會民衆,要理性發言、評論事件時要保持清醒冷靜,此外還要提高判斷力,對于網上來源不明或未經核實的信息,廣大市民不要輕易相信、隨意轉發,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後,讓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