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食品公司爆水管,導致樓下藥材進口商的貨品接觸到汙水,進口商稱損失慘重要索賠近100萬元,食品公司反指對方獅子開大口錯誤以售價估算損失,結果進口商最後只能獲賠逾65萬元。
高庭判詞顯示,訴方是本地一間中藥材貿易公司YCT Import & Export Pte Ltd,事發時在公司單位裏存放中藥材。辯方則是一間食品公司FG Food Industries,在訴方單位樓上准備食材。
辯方在2015年7月9日,聘承包商通汙水管,怎料部分汙水管破裂,汙水流進訴方單位,也導致訴方單位冷氣房斷電。
訴方稱放在裏頭的中藥材與汙水有接觸,許多藥材只能丟棄,因此入禀法庭向辯方索討97萬零264元,這包括壞掉的中藥材、清理費、損壞的冷凝器以及員工加班費等。
辯方對後面3項索賠數額無異議,但對訴方將損壞的中草藥價值估算爲95萬零823元有意見。
辯方:不應以中藥材售價計算損失
辯方指訴方有足夠存貨應付顧客需求,沒有證據顯示他們銷售額受影響,訴方唯一的損失,只是要補足存貨而已,因此訴方不應以中藥材的售價計算損失,應以“替代價”(replacement price)計算。
辯方也舉例說明,訴方5種中藥材的進口價,比事發前還便宜,這5種中藥材的索賠額,占了訴方壞掉中藥材索賠額的46%。
審理案件的司法委員同意辯方的算法,最後把針對壞掉中藥材的索賠額,定在63萬3288元,加上其他無爭議事項的賠償,總賠償額爲65萬2728元。
藥材商:汙水雖只接觸包裝 冬蟲夏草也不能賣
辯方指出,訴方真空包裝冬蟲夏草,冬蟲夏草沒有被損壞,因此無需賠償。不過訴方表示沒有真空包裝,而即使汙水只是與包裝有接觸,他們也不會售賣這些冬蟲夏草。
辯方表示,如果冬蟲夏草不是真空包裝的話,訴方來回將它們搬到冷藏室外,這些冬蟲夏草的新鮮度多少都會受到影響。不過訴方表示,沒有真空包裝是爲了讓冬蟲夏草能夠“呼吸”。
司法委員表示,訴方雖沒有拍照證明冬蟲夏草是否有真空包裝,但他表示冬蟲夏草是要被食用的,因此能接受訴方的說法,即使汙水只是與包裝有接觸,訴方也不會售賣這些冬蟲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