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嶽翔 報道
政府計劃修訂法令,以吸引更多基金公司來新加坡。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計劃著手修訂有限合夥企業法(Limited Partnerships Act),使該法令對基金有限合夥企業(fund limited partnerships)更具吸引力,並更新現有條文以符合所有類型的有限合夥企業。
就修訂內容展開公衆咨詢
政府昨天就修訂內容展開公衆咨詢,公衆即日起可向當局提出意見,截止日期爲11月1日。
爲確保有限合夥企業的監管框架與企業的需求保持同步,並進一步加強新加坡作爲基金管理和注冊樞紐的領先地位,企管局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去年已向利益相關者針對基金公司作爲有限合夥企業征求意見。根據收到反饋,企管局在審查有限合夥企業法之後做出下列修訂建議。
首先,企管局建議引入“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的定義,以及僅適用有限合夥企業法的特定條文在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符合條件的現有有限合夥企業可以申請成爲基金有限合夥企業。
一些准備引入且僅適用于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的擬議條文和修訂如下:第一、基金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人權益的轉讓方面將更加確定和更加靈活。只要獲得普通合夥人同意,有限合夥企業的權益轉讓將變更有限合夥人,但不會解散合夥企業。
第二、合夥法(Partnership Act)第28條和第30條關于競爭業務的限制不適用于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
第三、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對其他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企業不承擔受托責任(fiduciary duties)。
企管局也建議修訂以更新和闡釋有限合夥企業法中針對有限合夥企業的所有規定,例如擴大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可以訴諸法律形式以讓有限合夥企業和外國有限合夥企業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資格。
另一方面,企管局建議修訂有限合夥企業法的第一附表,以及征詢是否有需要或必要爲基金有限合夥企業引入遷冊(re-domiciliation)框架,這類似企業和可變動資本企業的遷冊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