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下午,通州區東社鎮政府工作人員在對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東社鎮五馬路村的一家紡織廠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廠內有何某、楊某、紀某三名員工提前複工正在車間趕制貨物,後鎮政府工作人員將該線索移交東社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調查了解,該三名員工是在負責該廠車間生産的負責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複工的。喻某明知有延遲企業複工的相關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貨物沒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複工希望可以早點趕制完工,涉嫌違反了《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遲企業複工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2月2日,喻某因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被通州區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這也是全國首例因爲提前複工,被行政拘留的案例。
提前複工的三大責任
(一)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
(二)民事責任。依據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産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刑事責任。依據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補充信息
延長的春節假期到底放的是什麽假?
從國務院通知內容來看,此次延長的緣由和功能是:“爲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衆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那麽肯定不是法定假期,並不執行法定節假日上班發300%的工資規定。
根據上海官方發布的說明延遲複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對于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准支付工資;對于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爲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也就是兩倍工資。
延長的春節假期,是否強制執行?
國家的相關《通知》中,是沒有明確告知企業未遵守執行的法律責任及後果的,但是企業也不敢在疫情這麽嚴重的時期複工,畢竟有關人員的生命安全!如果出現嚴重後果,企業也是要負相對應的法律責任的。
我們公司就是不執行,規定提前複工怎麽辦?
如果企業不執行該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老板和相關責任人是要出來負責的,很可能會坐牢。
各地的‘不得提前複工’和‘延長春節假期’到底有什麽區別?
以上海爲例,不得早于2月9日24時前複工:
1) 僅是針對各類型的企業,不含機關事業單位;
2)不得提前複工,並非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還是延長到2月2日,所以主要的機關事業單位仍是2月3日正常上班的;
3) 延遲複工並非全民增加福利,所以2月3日以後可以安排在家辦公,工資照發;
4)不得提前複工,是地方性的政策,延長春節假期到2月2日,是國家統一安排的政策。
關于延長假期,國家通知和地方通知,到底聽誰的?
鑒于各地疫情的不同,國務院一定會准許各級地方具有一定的自行考量及地方性調整的權力,疫區則會采取特殊措施。所以,此次放假安排均按所在地規定標准執行!
在此也提醒各位企業負責人,特殊時間,在市或省文件明確規定複工日期不得早于某個時間時,不顧日益增長的確診病例和疑似病例,要求員工冒著被感染的風險早于限定時間複工上班,是否太苛刻……本公司員工,食堂工作人員,上班路上遇到的路人,公司如何保證員工沒有感染風險?一旦發生感染且處于潛伏期,員工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又如何保障?
來源:環球網、通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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