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部擬議爲特定訴訟程序推出“按條件收費協議”框架,修正法案一旦通過,將打破過去新加坡嚴禁的“沒贏就免付費”的勝訴酬金制。
制訂“按條件收費協議”(Conditional Fee Agreement,簡稱CFA)框架的法律專業(修正)法案,前天在國會由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長兼律政部第二部長唐振輝提出一讀。
CFA是指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協議。在特定情況下,例如代表客戶索償成功時,律師才能得到部分或全額收費,新框架也允許律師收取標准律師費之外的額外收費(uplift)。
獲考慮的特定訴訟程序包括國際和國內仲裁程序、仲裁案延伸出來的調解案,以及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簡稱SICC)的一些特定訴訟,其中也包括從SICC訴訟中延伸的調解案件。
律政部文告說,爲了支助企業和律師,律政部在參考其他國家司法發展時,也不斷檢討資助訟費資金事宜,而CFA是檢討的一部分。
律政部認爲,CFA最終將強化新加坡國際法律和糾紛解決樞紐的地位。該部門于2019年就CFA展開公衆咨詢,收到法律界和公衆的良好反應。
新加坡法律目前不允許CFA與勝訴酬金制(contingency fee arrangements)。根據英國普通法,這主要是保護弱勢訴訟人,並確保律師爲客戶和法庭服務時,不會有利益沖突。
所謂勝訴酬金制是指當索償成功時,律師可根據之前的協議,獲得索額的一定比率。
英國從1990年起解除上述禁令,其他國家如澳大利亞、美國和中國,也允許類似CFA的形式。
律政部說,CFA協助促進訴諸司法的途徑。它提供另一資助訴訟資金的選項,讓企業和個人能繼續展開勝算機會高的索償案,尤其是在造成許多幹擾的冠病疫情期間。
新框架也爲處理國際仲裁案件或SICC案件的新加坡律師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因爲跟他們打同個案件的外國律師已受益于這類收費協議。CFA的另一好處是,由于收費取決于案件結果,這會阻止律師承接勝算機會不高或瑣碎的案件。
修正法案也涵蓋豁免條文,允許律師與客戶簽訂CFA,但反對根據客戶從官司所得賠償的比率來計算酬勞的協議。
艾倫格禧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宜良律師說,在制定收費時,CFA爲律師帶來更多靈活性,也讓不願或無法支付全額律師費的客戶有展開索償案的選項。
他相信CFA能爲律師帶來更多工作。“因爲它鼓勵更多當事人展開索償,尤其是當律師相信他們有勝算機會的時候。”
爲了支助企業和律師,律政部在參考其他國家司法發展時,也不斷檢討資助訟費資金事宜,而‘按條件收費協議’是檢討的一部分。
——律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