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部昨天起展開公衆咨詢,收集公衆對民事法法令和律師專業法律的擬議修正,讓一些特定訴訟程序采用“按條件收費協議”。
擬議修正的法案將爲“按條件收費協議”(Conditional Fee Agreement,簡稱CFA)制訂框架,而獲考慮的特定訴訟程序包括國際和國內仲裁程序,以及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簡稱SICC)的一些特定訴訟,當中也包括從SICC訴訟中延伸的調解案件。
律政部文告說,CFA是指當律師代表客戶索償成功時,才可以獲得收費,而該收費可以是在標准律師費之外的額外收費(uplift)或勝訴酬金(success fee)。傳統的付費將繼續保留。
CFA與勝訴酬金制(contingency fee arrangements)不同。後者是當索償成功時,律師可以根據之前的協議,得到索額的百分比,這與律師的工作沒直接關系。
新加坡法律目前都不允許CFA與勝訴酬金制。根據英格蘭和威爾士制訂的普通法,主要是保護弱勢訴訟人,同時確保律師爲客戶和法庭服務時,不會有利益沖突。
不過,自1990年起,英格蘭和威爾士已解除上述禁令,其他國家如澳大利亞、美國和中國,也允許類似CFA的形式。
建議給特定訴訟程序 推出CFA框架
爲了成爲領先的國際法律樞紐,律政部因此建議給特定訴訟程序推出CFA的框架。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本月爲麥士威國際爭議解決豪院主持開幕儀式時就宣布,政府正探討讓一些特定的訴訟程序采用CFA的可行性,料將給法律界帶來更多的工作,進一步促進本地的仲裁和調解業務。
他形容這是“相當徹底的改變”,料會很受法律專業的歡迎,因爲這意味著有更多的工作機會。
律政部將另外展開個別研究,看CFA在沒列入“特定訴訟”框架的訴訟中,是否也可促進求助法律的機會。
擬議的CFA框架將列在民事法(修正)法案,將列出獲准的特定訴訟程序和相關保障,並列明CFA不違法,而律師與客戶簽署CFA也不觸法。爲期六周的公衆咨詢,將在今年10月8日結束。
公衆可到律政部網站提交意見,或電郵[email protected],或把意見郵寄到律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