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婚姻告吹,女方爲自己和孩子向男子索取每月高達逾13萬元的生活費,最終僅獲判每月三萬多元生活費。男方指女方早已拿走28萬元,女方可從中扣除生活費,因此上訴到高庭。
根據高庭日前發出的判詞,這對怨偶在2011年結婚,兩人育有兩個孩子,如今分別五歲和六歲。判詞沒揭露雙方的職業。
女方去年7月帶著兩個孩子搬離住家後,雙方辦理離婚手續。
女方也入禀家事法院向男方索取每月逾13萬元生活費,包括兩個孩子8萬余元和自己5萬余元生活費。不過,判詞沒揭露具體消費細節。
家事法院法官今年3月作出臨時裁決,判男方從去年開始支付女方每月1萬1000元,而孩子則每月2萬元生活費。男方對此不滿,上訴到高庭。
女方指,她雖然從聯名戶頭取走28萬多元,但她根本不敢亂動這筆錢,擔心男方指控她亂花婚姻資産而要她“吐出來”。她也指男方拒絕讓她用這筆錢支付房租,顯然就是不想給生活費。
男方反駁說,他允許女方可以用這筆錢作爲她和孩子的“合理花費”,只是不得用來支付房租而已,不能就此指責他拒給生活費。
男方也認爲,女方有足夠的經濟來源可以幫她“渡過難關”,他沒有必要從去年開始就支付她和孩子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