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籍男子被發現電單車車廂內藏有毒品,但他堅稱以爲是裝有手機的包裹,他只是幫友人保管賊贓。高庭法官不認同他的說法,判他販毒罪成,得面對死刑。
39歲被告穆努薩米(Munusamy,清潔管工)面對一項抵觸濫用毒品法令的控狀,指他于2018年1月26日下午4時,停放在吉寶灣大廈露天停車場的電單車車廂內藏有14包不少于57.54克二醋嗎啡(diamorphine,海洛英的違禁成分),作爲販毒用途。
被告不認罪,經審訊後,高庭法官林茵倩上周三(10日)裁定被告罪成,判他死刑。
根據昨天高庭發出的判詞,被告抗辯時稱他在新加坡工作14年,案發一年前結識名爲“撒拉”的男子。後者在2017年7月要求他幫忙保管一個塑料袋,並表明塑料袋裝著“Panas”有關的物品。
被告聲稱,他對馬來話“Panas”的理解是暗指賊贓的意思,加上他看到塑料袋裏裝著手機,因此以爲對方只是要他幫忙保管偷來的手機。他于是答應“借出”電單車車廂,對方會安排人來取走塑料袋。
被告後來得知“撒拉”在馬國涉及刑事案,但他案發當天仍同意讓對方“借放”一個紅色包裹在他的電單車車廂內,結果包裹還未被人取走,他已被捕。
被告聲稱,他沒有查看紅色包裹,因爲他堅信裏頭是手機,直到被捕後才得知是毒品,而他並未從中獲利。
不過,法官不認同被告的說法,並表示辯方律師未曾反駁“Panas”可意指毒品,而且被告九份口供書前後不一。
被告在口供書中從未提及他早前曾替人保管賊贓,以及有人會來取走紅色包裹等部分,這些顯然是他在抗辯時捏造的,而他清楚知道紅色包裹裏裝的是毒品,他才沒有多加檢查。
法官認爲,雖然被告只是跑腿,卻是協助分銷毒品的一環,加上他未獲得控方發出的合作證書,因此判他死刑。
法官譴責調查人員審訊時行爲不當
根據法令,若罪犯僅當跑腿運毒,加上提供實質有效的情報協助調查,符合條件者可獲得當局發出合作證書,有機會逃過死刑。
另外,法官也在判詞中譴責一名調查人員在審訊時行爲不當。調查人員曾兩度在證人供證時提示對方,雖然他的舉動並未影響案件,但法官已指示控方向肅毒局反映,確保後者采取適當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