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的兩個房地産都是大哥與父母聯名擁有,大哥稱父母把兩個房地産都給他。但高庭裁定,大哥只是以信托形式代父母保管店屋;排屋是三人分權擁有,意味著大哥可得排屋的三分之一權益。鑒于父母都通過遺囑,把他們名下權益全留給幼子,幼子將得到店屋和三分之二排屋。
指大哥不該獨占父母遺留下的店屋和排屋,兩弟妹以父母遺産執行人身份起訴大哥,成功取回店屋所有權益和排屋的三分之二權益,而大哥則獲判可得之前支付的約39萬元房貸。
涉案的兩個房地産都是大哥與父母聯名擁有,大哥稱父母把兩個房地産都給他,但高庭裁定,父母共享店屋權益,大哥只是以信托形式代父母保管店屋;排屋是三人分權擁有,意味著大哥可得排屋的三分之一權益。
鑒于父母都通過遺囑,把他們在店屋和排屋名下的權益全留給幼子,幼子將得到店屋和三分之二的排屋。
根據高庭法官菲立·惹耶勒南前天發表的判詞,生前立有遺囑的林楊強和羅亞鳳有三個孩子,分別爲長子林傳偉、女兒林子薇和幼子林傳志。
羅亞鳳和林楊強分別于2013年和2019年辭世。林子薇和林傳志是母親的遺産執行人兼信托人,林傳志也是父親的唯一遺産執行人兼信托人。兩人代表已故雙親起訴大哥林傳偉,即本案答辯人。
涉案店屋位于宏茂橋4道第163座組屋,排屋則在楊厝港路的朝陽住宅區(Sunrise Estate)。
1983年,林楊強和妻子在上述地點開店,一家人住在店屋樓上。1994年,兩人用現款、貸款和公積金,以52萬5000元買下店屋。
店屋的貸款于2016年繳清,長子稱幫忙償還貸款,總涉款約12萬元。
1999年,林楊強和妻子以98萬元買下排屋,長子指父母支付20萬余元,剩余都是由他承擔貸款。
不過,訴辯雙方對貸款事宜有異議。去年4月,弟妹爲兩個房地産申請買賣禁令,大哥則要求撤銷。法庭批准店屋買賣禁令,排屋雖然能賣,但下令大哥須把賣排屋所得的三分之二交給高庭保管,等候判決。
店屋和排屋以“聯名擁有”(joint tenancy)的形式注冊,三屋主爲羅亞鳳、林楊強和林傳偉。
聯名擁屋的屋主去世時,“生存者取得權”的原則就會生效,即已故屋主的權益將自動轉到其他在世屋主的名下,不能當成去世一方的遺産。
“分權擁有”(tenancy-in-common)形式注冊的房子則不同——屋主去世時,權益可按所持百分比分割,而屋主可通過立遺囑,讓遺産受益人享有擁有權。
兩起訴人指父母不明白聯名擁屋的法律意義,當年買店屋時加入大哥的名字是因爲大哥比他們年輕,容易獲得貸款;他們也否認父母有意把排屋給大哥。
大哥則稱父母與他聯名擁屋,是要讓他獨享所有權益,而辦理兩房地産手續的律師當時也告訴父母聯名擁有的意義。兩老過世時,並沒終止聯名形式。
不過,法官指出,訴辯雙方的母親和父親分別于2012年和2018年立遺囑時,顯然相信他們有權把兩房産的權益留給唯一受益人,即幼子。
兩老以聯名擁有的方式注冊房地産,因爲這是注冊房地産的默認形式,並非“刻意和知情的選擇”。
法官最終裁定,兩老是“分權擁有”房地産,以便能通過立遺囑把所享權益留給受益人。(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