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獅城,說出你的故事!
持續了一個星期的名歌手婚變鬧劇,慢慢的落下了帷幕。
這一個星期網上的微博評論和吃瓜群衆的留言不可謂不精彩,很多女性同情女主和她的三個孩子,大多數人都站在弱者一邊,同情她的遭遇。也有一些女性經曆過她所經曆的種種困苦。
也很佩服她的勇敢和堅強!
翻開往事,不堪回首!而我也曾是她們中的一個。
現在的網絡十分發達,會經常看到一些博主在講,新加坡離婚女人多麽受保護,男人將失去很多很多…
那我也想把我在新加坡離婚打官司的經曆與大家分享一下。
我來新加坡五年後就經曆了離婚,在這裏人生地不熟,也不了解新加坡的種種離婚過程,這對我來說,真是一段非常之痛苦的經曆,痛苦的不是離婚,而是離婚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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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離婚經曆可能不能代表所有人,因爲最終我們是協議離婚的,協議和解的理由並不是我們都很理智想要給對方一個好的結束!
真正的原因是被迫和解,這也就看出在新加坡離婚並不像人們所說的男人會失去一切,女人會得到很多。
如果真的是這樣我怎麽可能會選擇和解?
首先在新加坡離婚,雙方都必須要有自己的律師,我的英語不好,我只能找華人律師,而新加坡前夫找了個印度裔律師。
按照我的個人經驗,新加坡人對我們中國人骨子裏是很歧視的。但是有文化有知識的人,不會放在臉上,而是刻在他們的骨子裏。
離婚真的是需要找一個真正能替你爭奪利益的律師。從我的離婚官司,我深刻的體會到了一點,我感覺我的離婚律師並沒有給我爭取到更大的利益,而是讓我們庭外和解。
尤其我的華人律師,他也希望我們協議和解,這樣的話,律師的工作量就會少了很多,他的利益也會最大化。
一般的家庭離婚主要也就三大塊的內容:財産分割、孩子撫養權和撫養費、贍養費。
財産分割的話,主要看你知不知道,你們婚姻期間有多少財産。
如果你不知道,那不好意思法官也沒辦法真正幫到你。而且你一定要提供實質的證據,證據的獲得必須是合法的。
我可能就是那個爲數不多的不知道自己老公有多少財産的老婆。
因爲我們結婚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我都住在國內。而他掙的是新幣,他總是說自己薪水很低,而生活開銷又大得要命,所以我是真的並不清楚。
如果你不知道婚姻期間的財産,那麽只能盡量收集到對方的銀行卡信息提供給律師。
而律師就象征性的調查了他的銀行戶口和工作收入,最後我拒絕每個月的贍養費而是一次性的拿到了一點錢作爲賠償。
因爲律師告訴我說,每個月拿到贍養費並非百分之百,再說撕破了臉,還不如直接拿到一筆錢來得更好。
而且我的律師當時告訴我,在新加坡分割夫妻財産時,並不是婚內財産一人一半,而是根據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對家庭財産增加的直接或間接貢獻,來決定分配的具體比例。
那麽我沒工作,沒賺錢,我婚內的大部分時間,還需要前夫養著我和孩子,自然就是貢獻得少了!
關于孩子撫養權,雖然新加坡有婦女憲章,很注重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但在離婚官司中還是要看具體情況,關于孩子的撫養權,也要根據孩子最大受益考慮,而不是說一定會判給母親。
比如在我的官司中,由于我剛來新加坡,當時工作並不穩定,也就沒有穩定的收入,如何保障給孩子提供好的生活條件呢?!另外我的孩子是新加坡公民,而我當時只是一個靠前夫拿到永久居留身份的外國人,在這一點上,我的華人律師暗示我說,我很可能會吃虧。
所以律師告訴我法官不一定會把孩子判給我。而要孩子撫養權是我最基本的訴求,我也不想冒著不一定能得到孩子撫養權的風險而去讓法庭判決。
前夫的律師一再威脅,如果不答應和解條件就上庭搶孩子撫養權。
我實在不想經曆法庭雙方撕破臉惡語相加的場面,這也是我軟弱的一面。
最後我答應了協議,我爲了得到孩子的撫養權同意和解。
孩子撫養費我們是根據前夫近兩年的報稅收入而定。
而我的前夫在離婚的那兩年報稅收入都很少,簡直讓人抓狂!他是如何減少申報他的收入我更不得而知了,他的收入少自然就決定了孩子的撫養費會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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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贍養費,就是離婚後,收入多的一方支付給收入少的一方的費用,不一定必須支付女方贍養費一直到女方再婚,支付時間長短也是會根據雙方婚姻的長短來定。
支付贍養費首先以收入多的一方的收入爲主,其次是,維持大致不低于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
作爲一個女人從離婚開始,真心體會到了男人的冷酷無情和他們的自私自利,我保住了孩子的撫養權,而前夫保住了自己的房子和大部分存款。
這裏的律師費也是非常的貴,整個過程下來最少也要三五千新幣,多的更是要幾萬到十幾萬不等。
如果像我這樣,本身並沒有多少存款的,通過打官司離婚,簡直就是把自己的大部分積蓄直接送給律師。
另外,在新加坡離婚的幾點基本事實也可以轉述給大家,增加大家的法律意識。
在新加坡,通奸並不犯罪,這一點和中國一樣。所以沒有任何刑事手段可供采用。並且通奸在法律層面的認定也不容易,對于離婚分産和監護權沒有太多的幫助。
新加坡法律並不像中國法律一樣對所謂的“過錯方”采取任何懲罰措施。換句話講,抓住對方出軌並不能讓你獲得更多的財産。出軌只能作爲構成離婚的充足理由。
但是男方如果也同意離婚的話,這一點就無所謂了。
在新加坡,一般小孩子如果很小,而孩子媽媽又有工作有經濟能力,有身份的前提下,通常撫養權交給女性的可能性比較大。
不過我的孩子當時已經不小了,而且是個男孩子,所以我不敢冒險法官的判決。
新加坡離婚孩子的監護權通常是雙方共同行使。男方和女方都有法定義務分擔小孩的撫養費用。
還有一點就是,當時接觸了不少跟我一樣離婚的女性人群,男方出軌是很多婚姻分崩瓦解的直接原因。
不過,爲了孩子的考慮,更多的人離婚後還是選擇了“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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