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起寫著“撤銷許淵臣和迪科斯塔的控狀”的紙條在國家法院舊址外抗議,社運分子範國瀚因抵觸公共秩序法令,被判罰款3000元。
現年42歲的範國瀚不承認一項抵觸公共秩序法令的控狀,案件去年8月在國家法院開審。經審訊後,法官在今年1月判他罪成,並于昨天判他罰款3000元。
不過,範國瀚不服所判,針對罪成和刑罰提出上訴。
根據控方的結案陳詞,“網絡公民”(The Online Citizen)主編許淵臣和文章作者迪科斯塔因涉嫌誹謗,在2018年12月13日被控上庭。被告當天在國家法院舊址外,把一張寫著“撤銷許淵臣和迪科斯塔的控狀”字眼的A4紙舉在胸前,讓一名女子幫他拍照,他過後把照片上傳面簿。
被告在審訊時選擇保持沉默,不上證人欄答辯。
辯護律師在結案陳詞時指出,沒有理由證明被告理應知道在國家法院舊址外舉字條抗議是被禁止的,他只是拿著紙張拍照幾秒鍾,根本不算集會。
法官下判時同意控方立場,指被告事發一個月前曾向警方申請在另一天舉行集會被拒,上訴到內政部也不成功,因此他是清楚知道集會是需要申請准證的,未獲准證抗議顯然是他的刻意行爲。
法官表示,辯方律師指被告只是因爲拍照而被起訴的說法具誤導性,被告這麽做的用意其實是在表明自己的立場,即反對控方提控許淵臣和迪科斯塔。
法官也認爲,盡管被告在上述地點抗議的時間很短,但他把照片上傳面簿,公開宣傳他的立場,顯然刻意引起他人關注。
被告原本還面對另一項抵觸公共秩序法令控狀,指他于2020年3月22日在兩個地點舉起一張畫有笑臉的紙皮抗議。控方昨天申請撤銷該項控狀,獲法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