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分子範國瀚舉著一張紙在國家法院舊址外抗議,他不承認在搞非法集會,稱自己只是拿著紙張拍照幾秒鍾不算集會,但他的說辭被法官否定,昨天被判罪成。
被告範國瀚(42歲)面對一項抵觸公共秩序法令的控狀,指他于2018年12月13日早上9時許,在國家法院舊址外舉著一張紙抗議,寫著“撤銷許淵臣和迪科斯塔的控狀”。
他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判罪成。
根據控方的結案陳詞,“網絡公民”(The Online Citizen)主編許淵臣和文章作者迪科斯塔因涉嫌誹謗,在2018年12月13日被控上庭。被告當天在國家法院舊址外,把一張寫了上述字眼的A4紙舉在胸口前,讓一名女子幫他拍照,他隨後把照片上傳到面簿。
被告在審訊時選擇保持沉默,不上證人欄答辯。
辯護律師在結案陳詞時指出,沒有理由證明被告理應知道在國家法院舊址外舉紙張抗議是被禁止的,而且他只是拿著紙張拍照幾秒鍾,根本不算集會。
法官下判時同意控方立場,指出被告事發一個月前曾向警方申請在另一天舉行集會被拒,上訴到內政部也不成功,因此他清楚知道集會需要申請准證,而他未獲准證抗議的舉動顯然故意爲之。
法官表示,辯方律師指被告只是因爲拍照而被起訴的說法具誤導性,被告這麽做的用意其實是在表明自己立場,即反對控方提控許淵臣和迪科斯塔。
法官也認爲盡管被告在上述地點抗議的時間很短,但他把照片上傳到面簿,公開宣傳他的立場,顯然刻意引起他人關注。
被告昨天穿著印有“這不是一個公共集會”字眼的T恤,在七名友人的陪同下出庭聆訊。
另外,被告也面對另一項抵觸公共秩序法令控狀,指他于2020年3月22日在兩個地點舉起一張畫有笑臉的紙皮抗議。這項控狀暫時被擱置,他未對此表明是否認罪。
案展2月25日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