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康威 盧慧菁 報道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導致三死七傷的大士廠房粉塵爆事故中,Stars工程公司、公司董事和一名經理失職,總檢察署正在斟酌他們是否須負起刑事責任。
調查委員會在評估目擊者陳述、爆炸後調查、物理測試以及去年9月至11月公開聽證會上提呈的證據後,昨天發表調查報告,判定爆炸主要是Stars工程未能確保攪拌機可以安全使用所致。這起粉塵爆事故去年2月24日在這家公司的大士11道第32E座廠房內發生,最終造成三死七傷,建築結構也遭嚴重破壞。
報告指出,Stars工程和公司領導層失職,使攪拌機的油加熱箱(oil jacket)壓力過大,引發機械故障和焊縫破裂。盡管此前已有多個迹象顯示,機器可能存在安全和健康風險,例如攪拌器的油加熱箱曾經漏油和冒煙,但公司沒有進行適當的調查,繼續讓機器操作。
調查發現,爆炸導因是公司並未監督攪拌器油加熱箱的溫度,所使用的導熱油也不足,導熱油因此退化。公司也將油加熱箱的排氣孔封堵,而且沒有檢查箱中的壓力,導致壓力過大。公司也選擇自行維修機器,焊接質量不佳最終也造成油加熱箱破裂。
公司疏于對工作場所的管理,在發生第一次爆炸後沉積的可燃粉塵也引發了閃火(flash fire)。當時緊急出口被機械和其他東西遮擋,也增加員工逃生難度。
根據調查結果,委員會主席認爲Stars工程、公司董事蔡興達和廠房生産經理倫莫敦(Lwin Moe Tun)的行爲已經構成違反工作場所安全與衛生法令。蔡興達和倫莫敦更在事發後撒謊並試圖刪除照片和短信等證據,涉嫌觸犯刑事法典的妨礙司法公正罪。
根據工作場所安全與衛生法令,公司作爲雇主和場地使用者,每項罪名可面對最高50萬元的罰款,蔡興達則可被判最高兩年監禁、20萬元罰款或兩者兼施。倫莫敦可面對最高兩年監禁、3萬元罰款或兩者兼施。兩人若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也可能面對最長七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委員會主席由高級地方法官王賢山擔任,成員爲新加坡石油化學工廠公司總經理黃訓儉和新加坡科技研究局首席創新官彼得·納格勒(Peter Nagler)。
針對報告建議向涉案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人力部兼國防部高級政務部長紮吉哈指出,檢察官正在斟酌,需要時間來決定應采取的行動。
他說:“我國上一次成立調查委員會是針對2004年的尼诰大道坍塌事故。此後當局不斷努力改善職場安全,職場死亡率從2004年每10萬名員工中4.9人,銳減到2020年的0.9人。盡管取得成果,但這次事故顯示,與實現職場零死亡的目標仍有一段距離,我敦促雇主和員工認真看待委員會提出的學習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