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有憲法第45(1)(e)條,凡在新馬法庭被定罪和被罰款至少2000元或坐牢至少一年,且沒獲得寬赦的人,都會失去國會議員資格。
一旦國會通過憲法修正,之前被法庭罰款少過1萬元者,都可參與競選成爲國會議員。
自我國獨立以來,不曾修改2000元的罰款金額。文告指新數額反映多年來的通貨膨脹情況,及本地法庭對個人誠信相關罪行如逃稅和貪汙等,處以的罰款相稱。
文告說:“隨著越來越多的新加坡人,在馬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生活、旅行和經商,在其他國家被定罪,也應列入失去資格的准則中。”
此外,一旦修憲通過,不管在哪一個國家被定罪,只要罰款超過1萬元都會失去當議員資格。
文告指出,修正案將適用于修法前後的法庭裁決,那些被罰款超過2000元,但不超過1萬元者,一旦修正案生效,他們就不再失去擔任國會議員的資格。
主管公共服務的教育部長陳振聲昨天在國會提呈新加坡共和國憲法(修正)法案一讀。
上述修正同樣適用于總統、總統顧問理事會及少數種族權利總統理事會成員。總統在動用儲備金或任命公共要職前,須征詢顧問理事會的意見。根據現有要求,若獲提名爲這兩個理事會成員者,被法庭罰款超過2000元,同樣失去資格。
選舉局發文告指出,修正案是該局檢討新加坡選舉程序和立法的一部分,旨在確保對國會議員、總統顧問理事會及少數種族權利總統理事會成員資格的要求與時並進,並確保獲選者是正直且遵守最高行爲標准者。
我國憲法目前規定,凡在新加坡或馬來西亞法庭被定罪和罰款至少2000元者,將失去國會議員資格,政府擬修改憲法,大幅提高罰款數額至不超過1萬元。
另一方面,目前憲法規定志願取得外國公民權者(共和聯邦或愛爾蘭共和國除外),會失去國會議員資格。修正案也擬刪除把共和聯邦或愛爾蘭共和國排除在外的條款。這意味著,只要擁有雙重國籍,任何人都不能擔任新加坡國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