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他也說,若未完成條款中列明的協商期,提前啓動仲裁程序,一些仲裁庭會選擇中斷仲裁程序,導致解決程序延長。而即使仲裁庭給予裁決,日後也有可能被撤銷或不予執行,但中國的法院會視個別案例而定。
他說,這類條款一般是約定合約雙方在發生糾紛後的預定時間內進行協商,若無法解決則進行下一層程序,例如通過第三方或調解機構協助調解。糾紛仍無法化解時,再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
王文輝則說,目前各國、各法律體系對多層次爭議解決條款並沒有一致的態度,因此對是否可以不完成協商期就進行仲裁的接受度不一。
當事人願維護商業關系是首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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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兩國的律師與法律專家昨天在中國—新加坡國際商事爭議解決論壇上,探討了國際商事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發展。
論壇也針對仲裁創新與國際合作進行討論,參與嘉賓包括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院主席露西·裏德(Lucy Reed)和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所長肖永平教授。
另外,王雪華說:“在仲裁程序中,先提出調解的一方可能會顯得底氣不足,但如果爭議解決條款本身就涵蓋調解程序,雙方在平等的情況下進行調解,反而可能扭轉局勢,解決爭議。”
55國已簽《新加坡公約》仲裁機制料更少人選用
混合型解決機制也能以“仲裁—調解—仲裁”的方式進行,即在仲裁程序開展前或開展期間進行調解。
新加坡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曾福慶說,這種形式早前比較有吸引力是因爲企業須通過仲裁解決爭議,以方便在《紐約公約》(即《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約160個締約國執行。如今有《新加坡調解公約》,意味著可能會有越來越多國家承認調解協議,使用仲裁機制的人可能會因此減少。《新加坡公約》已有55個國家簽署,其中九個國家已核准公約。企業可向這些已核准公約的國家的法庭提出申請,以跨境執行調解協議。
多層次解決爭議機制近年來在國際商事爭議中受到歡迎,不少合約事先約定在出現糾紛時先協商,再考慮訴訟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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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王雪華博士也說,多層次爭議解決機制現在很受歡迎,使用頻率僅次于國際仲裁或國際訴訟。“首要因素就是當事人願意維護商業關系,第二個就是它有效率、成本比較低。”
新加坡艾倫格禧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文輝在論壇上說,訴訟、仲裁和調解是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途徑,近年來,他們經常看到國際或是跨境的商事合約出現多層次爭議解決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