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國國貿促進會會長任鴻斌: 各國應實踐多邊主義促進世界經貿複蘇
對于成立聯合機制可能面對哪些挑戰,另一名專家團成員,新加坡麥士威國際爭議解決中心主席周于凱律師認爲,專家團的首要任務應該是深入了解兩國不同的法律傳統和文化。
兩國使用不同法系
對于設立這項機制的意義,專家團成員、我國安睿雅士律師事務所顧問許廷芳律師接受《聯合早報》訪問時說,新中兩國的經貿往來密切,企業之間若出現爭議,無論是通過調解、仲裁或是訴訟,各方都希望能有一個高效且確定的解決方式。設立聯合機制就能達成這個目的。
新加坡和中國的經貿關系深厚,設立爭議解決聯合機制,有助兩國企業在發生糾紛時,仍能秉持“以和爲貴”的信念,以較爲平和的方式化解分歧,維護長期合作關系。
爭議解決聯合機制側重的是“和解及調解”,許廷芳認爲:“這符合東方價值觀裏提倡的‘以和爲貴’,以和善的方式化解糾紛,有助保持長久的生意關系。這是新加坡和中國企業在文化上可以接軌的地方。”
新中存在的其中一個明顯差異,是兩國使用不同的法律系統,我國采用的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中國則屬于民法法系(civil law,也稱大陸法系)。
我國律政部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昨天宣布,組成12人專家團,評估設立中國—新加坡爭議解決聯合機制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兩國在诠釋合約條款、企業經營和糾紛處理的方式不盡相同,所以必須找出一套可讓彼此相互融合的作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