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人之托運送31萬元(約93萬令吉)的55塊金條去日本,登機前卻萌生貪念,躲進聖淘沙酒店後,私吞其中五塊金條,再把剩下的藏在外甥女家中的洗衣粉容器裏,隨後鬧失聯。
主謀是被告胡瑪魯迪(56歲),他抵觸一項失信和三項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的控狀。外甥女努莎妲(29歲)和被告好友約格斯蘭(40歲)各面對一項協助隱藏贓物的控狀。三人都抗辯,案件經過42天審訊後,昨天被判罪成。
另一名協助隱藏贓物的拉賈是約格斯蘭的親戚,他在2019年認罪後,已被判坐牢一年。
被告胡瑪魯迪。(海峽時報)
根據控方的結案陳詞,被告早前受一名阿斯拉姆的委托,負責將總值超過31萬元、重達5.5公斤的55塊金條帶到日本,交給另一人。
委托人爲被告和其外甥女預先買了機票,也安排了在日本的住宿後,幾人于2016年10月18日在樟宜機場見面。豈料,被告拿了金條和1500元酬勞後卻起了私心,非但沒登機,還和外甥女一起躲進聖淘沙的一家五星級酒店。
他隨後取走五塊金條,把其中三塊當了1萬6575元,又把另一塊藏在車座下,剩下的一塊則交給約格斯蘭,後者也把金條典當套現。然後被告將剩余的50塊金條全交給外甥女,指示她把金條帶到母親家,藏在裝有洗衣粉的容器內。
委托人遲遲聯系不上被告,感覺事有蹊跷而報警,警方調查後找到被告的外甥女,但對方謊稱不知金條下落。
警方在同一天逮捕被告,但他被捕前已經指示約格斯蘭和拉賈,把那50塊金條轉移到其中一人的母親家中,試圖躲避警方追查,但詭計仍被識破,警方也找回了全部金條。
法官昨日判三人罪成,案展6月22日下判。
被告私吞5塊金條,還指示外甥女把其余的50塊藏起來。(示意圖)
金條不屬于被告
被告抗辯時稱,部分金條是他出錢購入,單據上也注明他的名字,同時自己還得承擔運送的風險,因此理應有所回報。
控方反駁指,被告沒有充分證據顯示他曾買過金條,而委托人是爲了方便被告在日本進行申報,才在單據上注明被告名字,這並不表示金條屬于被告,被告實際上只是一名運送者。
另一方面,被告的外甥女和約格斯蘭在審訊時辯稱,他們對金條的出處一無所知。
控方反駁,指外甥女稱在出發前夕和被告一起打包行李時未發現金條,隔天卻在酒店房間的床上看到多塊金條,令她驚訝,因此她理應懷疑金條的出處。
控方也指,兩人都沒進一步確認金條的來曆就按指示辦事,顯然是明知金條是贓物,而他們的任務就是協助將金條藏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