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今早(6月11日)發文告說,本月4日淩晨2時33分接獲一起發生在加富路(Cuff Road)的傷人案。兩名受害男子身上多處割傷,被送往陳笃生醫院治療。
淩晨時分涉嫌當街持刀傷人,兩名男子遭警方逮捕,另一名涉案男子仍潛逃在外。警方在追捕嫌犯過程中也逮捕一名涉嫌窩藏嫌犯的男子。
經過調查和調閱警方電眼畫面,中央警署和刑事偵查局警員鎖定三名男嫌犯的身份。案發同日及6月7日,警方先後逮捕了其中兩名涉及持危險武器蓄意傷人的嫌犯。他們的年齡分別爲26歲和28歲,本月6日及9日分別被控上庭。
文告還指出,另一名34歲男子因涉嫌窩藏其中一名嫌犯並擁有受管制武器,也遭警方逮捕。他已在本月9日被控兩項罪狀。
根據刑事法典第324節條例,持危險武器蓄意傷人一旦罪成,將面對最長七年監禁,或鞭刑,或罰款,或任何組合的刑罰。刑事法典第34節條文也闡明,數人爲了共同意圖犯罪,每個人都必須負起相同罪責,如各別犯罪一樣。
窩藏嫌犯一旦罪成,可面臨上遊犯罪行爲(predicate offence)最長刑罰的四分之一,或面臨罰款,或兩者兼施。持有受管制武器,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不超過五年監禁,以及鞭打最少六下;重犯者可被判兩年至八年監禁,以及鞭打最少六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