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作爲高淨值人群進行財富管理和傳承的工具,已經在全球得到了廣泛應用。特別是近兩年,隨著新加坡家族辦公室的迅速崛起以及俄烏沖突中西方國家對信托制裁的影響,越來越多的高淨值家庭,尤其是中國的高淨值家庭開始考慮將自己家族信托設立在新加坡。
新加坡以其穩定的政府和政治體系、健全的法律體系、漸進式的金融監管框架、具有競爭力的稅收制度以及對國際標准的遵守,使其成爲合法且受人尊敬的財富管理司法管轄區和有吸引力的信托司法管轄區,也越來越被全球富裕人士視爲設立信托的首選地點。
01
新加坡信托法的特點
新加坡信托法以英國信托法原則爲基礎,以判例法爲主,變革相對緩慢,區別于同樣是英國法系的其他一些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法域的是,新加坡因無需受歐盟或聯邦的統一法域或法規制約,因此,在司法判決上更依賴于判例的支持。
1.主要法律規範
新加坡的信托主要受《受托人法案》監管,該法案定期更新以適應信托行業不斷變化的需求,以確保受托人在行使其受托人權力時遵守某些最低標准,並規定了受托人在履行特定職責或行爲時的注意義務。
此外,除《受托人法案》外,與信托相關的法律還有:《信托公司法》(Trustcompanies Act),主要規範屬于金融機構的信托公司;《商業信托法》(BusinessTrust Act),主要是與商業信托相關的法文,與私人/家族信托關系不大;《公共信托法》(PublicTrustee Act),主要是涉及到公共職能信托的法規;《被委托人法》(TrusteesAct),主要是規範被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2.信托期限
根據新加坡法律,信托的有效期最長爲 100 年,除非信托契約中規定了較短的期限。
02
新加坡信托的稅務處理
新加坡遵循信托實體理論,受托人一般作爲納稅義務人,涉及的稅種包括所得稅、印花稅、房産稅和消費稅等。新加坡並未對信托單獨設置稅制,除各稅法中明確的特別處理規定外,一般適用于普通的稅制。
1.居民信托
信托的稅務處理取決于信托的居住地。如果在新加坡居住且不適用豁免,則信托産生的收入將在受托人層面征稅或在受益人手中征稅。一般而言,受托人進行的貿易或業務的收入在受托人層面征稅,而其他收入則在其居住在新加坡並有權獲得信托收入的受益人手中征稅。
新加坡一般不對資本利得征稅,因此在信托設立環節和終止環節中資産轉讓若屬于資本性質的所得則一般無須繳納利得稅。在信托設立和終止環節,不涉及所得稅。
2.合格外國人信托(QFT)
新加坡的合格外國信托,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許可的、並受其監管的持牌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信托中涉及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新加坡公民或居民。
爲了吸引投資、鼓勵信托業務的發展創新,新加坡政府對QFT 在稅收政策方面給予了很大的優惠,如QFT 從“特定投資”中取得的“特定收益”免稅,信托控制下的附屬公司只要符合“滿足條件的控股公司”的資格,也可以享受免稅。其中:
符合資格的控股公司是指外國信托的受托人的全資子公司,是在新加坡境外注冊、專門爲了持有外國信托資産而成立的,其經營完全是爲了外國信托而進行的經營或投資。
指定投資包括:
- 以新元以外貨幣計量的非新加坡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股票和其他證券;
- 在新加坡批准的銀行中的存款、外彙交易、新加坡政府證券;
- 新加坡境外的不動産。
特定所得包括:
- 從新加坡境外取得的利息和股息以及在新加坡收到來源于指定投資的利息和股息;
- 其他類型的特定所得還包括從批准的銀行和金融機構中取得的利息、處置指定投資的利得和利潤,以及從新加坡境外取得或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單位信托基金分配收益。
- 來源于新加坡境外房産的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費用收入彙回新加坡,也被認定爲特定所得而在新加坡免稅。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隨後成爲新加坡公民或居民,信托仍將是外國信托。新加坡 QFT 沒有注冊要求,也沒有要求披露委托人或受益人的身份。
除了在其國內稅法中對外國委托人和受益人保持稅收中立之外,新加坡還與全球 70 多個國家/地區建立了廣泛的雙重征稅協定網絡,可爲具有重大國際利益的客戶創造稅收籌劃機會。
03
總結
外國信托頗受國際市場投資者青睐,不僅因爲新加坡外國信托具有嚴格的客戶保密制度、具有100年的長久期限、不受強制繼承法約束的資産保護機制,更重要的是它對資産投入數量沒有限制(在信托存續期間可以任意追加投資,這意味著設立信托的靈活性更強),且在分配給非居民收益人時免除新加坡所得稅。因此,基于地緣優勢和稅收優勢,新加坡信托業務尤其是外國人信托業務正開如火如荼的開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