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中國公司治理規則與理論實踐的脫節,導致其不僅不能適應中國公司治理實踐快速發展的要求,而且也難以匹配中國公司“走出去”的發展戰略。
作者:李維安
來源:新財富雜志(ID:xcfplus)
作者李維安系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天津財經大學中國公司治理研究院、南開大學中國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長
近年中國公司治理的發展中,主要是靠治理事件的推動,例如“國美控制權之爭”引發對提升董事會治理能力的思考,“阿裏巴巴海外上市”引發對境內外治理規則差異與創新的探討,“寶萬之爭”推動對外部治理能力、公司章程建設等的關注。
凡此熱點事件,無一不是推動制度創新、催生公司治理變革的典型。它們使得中國公司治理改革逐步進入“深水區”,也開始遭遇新挑戰。這說明,一方面,現行的公司治理規則難以滿足如完善資本市場的監管、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任、移動互聯網時代治理變革等方面的需要;另一方面,我國治理規則在指引治理實踐上的時滯、與規則體系的脫節和與國際接軌時的落後,導致2002年制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則》越發不能適應當前治理發展的要求,逐步出現治理事件推動治理完善和深化的態勢。
南開大學李維安團隊基于本團隊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修訂方面進行了長期研究,在准則修訂的必要性、應遵循的宗旨及需修訂完善的重點等方面形成了較爲系統的成果。
01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的制定和作用
公司治理問題産生于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由于利益追求不同和公司規模的擴大,總體上,股東對公司的控制越來越弱,少數股東的利益得不到保證。許多國家與組織都清楚地認識到,良好的公司治理既需要國家通過強制性的法規對治理結構進行規定,還需要制定與市場環境變化相適應的、具有非強制性和靈活性的公司治理准則。
自1992年英國的《Cadbury報告》發布以來,衆多國家與組織的多種公司治理准則紛紛出台。從這些准則中可以看到,雖然經濟與市場的全球化、一體化使得各種公司治理模式呈現趨同化,但它們畢竟根植于各國不同的法律、規範及社會價值中,只有在共性中保持自身特點,才能滿足不同經濟環境、發展階段中公司治理實踐的需要。
作爲一個在世界經濟中地位日益重要的大國,《上市公司治理准則》能夠幫助解決我國企業改革公司治理新階段存在的諸多問題。2002年中國證監會在借鑒世界經合組織《G20/OECD公司治理原則》及有關國家實踐的基礎上,制定頒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鑒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並非謀求替代或否定有關的法律法規,而是與有關法律法規相輔相成,共同爲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發揮作用的性質,其修改程序較爲簡便,能隨時將公司運作機制的創新方式融入其中,具有較強靈活性。它是介于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之間的具有一定強制性和約束性的制度文件,用以指引我國公司治理的規範與發展。
准則出台後的相當一段時間內,中國公司治理經曆前期制度建設的快速發展,逐步轉入提升治理有效性即如何解決“形似而神不似”的階段。並且該准則就公司治理中的諸多方面制定了較爲詳細的規定,是對《公司法》、《證券法》的完善和補充,將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
02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修訂的必要性
從國際上看,各國的《公司治理准則》一般是介于上市公司治理實踐案例和《公司法》等法律之間,由監管部門頒布的最佳治理指引,它的生命力在于要適時根據治理實踐經驗不斷完善。作爲國際公司治理規則的《G20/OECD公司治理原則》于1999年頒布後進行了幾次大的修訂,2015年的修訂版針對金融危機後公司治理發展的新趨勢不僅導入了新的治理導向和治理工具,而且還擴大了適用範圍,將發展中國家納入框架中。
我國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則》自2002年來一直沒有修訂,其後《公司法》和《證券法》等法律的修訂對公司治理實踐經驗的吸納已較之超前。例如,2006年修訂實施的《公司法》在修訂草案中曾寫上了關于獨立董事制度的多個條款,但考慮到獨立董事制度尚在試行中,爲保持《公司法》的相對穩定性,僅保留了一條即“上市公司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頒布實施”,但至今由證監會2001年出台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也未修訂,新法規也未出台。由此,近年來上市公司獨董的種種亂象也就不難理解了。
另外,根據現有學者的研究,目前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還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無法確定公司治理准則在法律法規框架中的位置,難以做好與法規之間的銜接工作;二是股東權益保護機制不夠完善,無法有效規範控股股東的惡意減持、掏空等行爲,不能很好地發揮中小投資者保護機制的作用,無法調動機構投資者的積極性和缺少國家特殊的管理股制度;三是上市公司的決策機制尤其是公司的獨立性和董事會的運作機制得不到有效發揮;四是關于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管制度以及審計機構的審查制度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公司治理實踐的實際需要;五是缺少對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評價及薪酬激勵等詳細的規定,不能滿足建立有效激勵約束機制的要求;六是監管機構無法准確應對上市公司監管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不利于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七是交易市場中新出現的收購和反收購案例,顯示較爲明顯的治理漏洞和風險,無法有效地穩定控制權市場;八是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還無法與生態文明、綠色治理等進行有效結合;九是缺少有效的利益相關者意見表達的渠道等。
這些問題的根源在于當前治理規則與理論實踐的脫節,導致其不僅不能適應中國公司治理實踐快速發展的要求,而且也難以匹配中國公司“走出去”的發展戰略。因此,爲滿足學術和實踐發展的需要,使得治理規制與治理實踐有效結合,就需要修訂《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修訂宗旨:保護投資者權益現代公司中除了顧客這一“上帝”之外還存在投資者“上帝”,所以公司不僅要做好客戶關系管理這一公司管理的範疇,還應該管理好投資者關系這一公司治理範疇。這就需要公司像在産品市場上把顧客當做上帝一樣,在資本市場上要把投資者當做上帝,所以我們要以保護投資者權益爲宗旨進行修訂《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推動上市公司分紅。從企業中獲取收益爲投資者的第一要務,而企業的分紅則是投資者獲取投資回報的合適載體。而向投資者分紅也是對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以及建立起與投資者相互信任的基本形式。許多的上市公司長期不分紅,“鐵公雞”現象嚴重,這就很難建立有效的價值投資理念,導致市場短期化行爲。因此,需要增大對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的監管力度,抑制公司內部人的機會主義行爲,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與做好投資者關系管理。
規範控股股東減持。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超量減持、惡意套現等現象屢屢發生,嚴重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市場低迷期間的大規模減持,利空來臨前的“精准套現”,創業板、新三板公司上市後“吃相難看”的“空倉走人”等,都是控股股東利用與中小股東的信息不對稱、損害其利益的惡劣行爲。對此,必須進一步規範控股股東的減持行爲,強化信息披露機制,對違規減持、惡意套現等行爲加大懲處力度,切實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雖然從理論上來看獨立董事制度的導入有利于實現公司內部的有效監督,但由于長期以來,獨立董事普遍“失聲”或是未能積極主動提出獨立意見,使得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無法得到有效發揮。另外,雖然2001年出台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但是該意見一直未進行修訂,很多規則已難以反映和指導迅速發展的獨董實踐和最佳做法。例如,獨立董事比例應達到或超過1/3,但目前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比例已普遍高于1/3,所以不能以1/3作爲及格線。因此需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促進獨立董事的監督積極性和增強監督能力。
拓寬股東維權途徑。保護股東利益需要提供給其更多參與治理的方式和進行維權的司法救濟。從參與途徑上來看,鼓勵上市公司進行網絡投票,通過這一途徑可以使中小股東有機會參與公司的運營,保護了中小股東的話語權,增加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積極性。從技術方面來看,我國現在網絡技術發達,對于不能到場的中小股東完全可以用電腦、手機等方式來進行網絡投票,技術上可以得到保證。因此,准則的修訂不僅爲股東提供更多救濟,還要借鑒國外經驗,鼓勵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代理股東訴訟,用市場或社會的力量幫助股東進行維權。
“投資者”概念擴大與兼顧利益相關者利益。隨著現代公司治理理論的發展,公司的主體不僅限于公司,還包括債權人、職業經理人、職工、客戶等利益相關者,這是因爲投資者的“資”概念擴大了,資本也在貨幣資本的基礎上增加了“債權資本”、“智力資本”、“人力資本”、“關系資本”等。因此,公司就成了由包含各種利益相關者所組成的網絡,在該網絡中,所有的利益相關者均是一個節點,他們存在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利益關系,所以在保護股東的前提下,還應建立有效的利益相關者保護機制。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完善重點:順應網絡治理變革的新趨勢隨著現代信息網絡技術經濟的到來,治理環境的變化使得原有的路徑依賴發生了改變,從而促進了網絡治理的形成,這不僅順應了傳統的公司治理由股東至上的單邊治理模式逐漸地向強調各種利益相關者的共同治理模式的發展趨勢,而且也推動著扁平化管理向扁平化治理的發展。網絡技術在治理中的應用不僅有助于打破信息壟斷,降低治理成本,而且呈現出治理創新落後于管理創新,更落後于技術創新的現狀。因此,在修訂《上市公司治理准則》時,要充分考慮這些轉變和問題,加強推動公司治理的制度創新,以順應網絡治理變革的需求。
改革上市規則與監管模式。當前的治理規則主要規範傳統工業經濟時代下的企業,如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等要求識別企業資質,而股票發行核准制也是借助于事前監管來保護投資者利益。但隨著進入信息知識經濟時代,公司的經營業態已發生巨大改變,采用“燒錢積累”、“贏者通吃”等商業模式的網絡高技術企業因上市融資難而湧向納斯達克等海外市場。對此,《證券法》在修訂過程中順應網絡高技術公司上市的需求,取消強制性盈利等要求,引起了中概股的大量回歸。隨之治理准則的修訂要適應這一變化,建立與網絡經濟相匹配的監管模式。由事前行政審核爲主,轉爲事中事後監管、依靠市場力量爲主的方式,實現“可上可退”,讓市場中的中介機構、投資者等去識別優質企業,真正實現市場化配置資源。
適應網絡治理模式“扁平化”的需要。阿裏巴巴等網絡型公司提出的“合夥人”制度,是對股權中控制權與收益權的分離,且要求超出持股比的控制權(提名遠超出其持股比的董事人選),即實現控制權的優先;反映出網絡治理模式由傳統“垂直化”向“扁平化”的轉變。在信息知識經濟時代,高管所擁有的知識和技術已成爲企業中最重要的稀缺資源,可以向貨幣所有者——股東要求更多控制權、而股東爲保持公司長遠發展也接受這樣的制度安排,是雙方進行平等博弈後的“公司自治”行爲,需要得到公司外部法律制度的承認。並且在具體修訂規則時,還需要求企業做好機制設計、信息披露等保障措施,防止權力濫用、保護各治理主體的利益。
踐行綠色治理理念。隨著資源可承載度的制約,特別是環境問題頻發的當下,如何協調自身發展與環境保護,走一條綠色發展理念的道路,已經成爲所有中國企業面臨的一個巨大挑戰。企業作爲主要的自然資源消耗和汙染物排放主體,是綠色治理的重要主體和關鍵行動者,履行社會責任的自覺行動成爲企業的最優選擇和必然選擇。雖然有些公司已經開始自發地實施綠色供應鏈、綠色生産、綠色技術、綠色營銷等綠色管理活動,但是仍僅限于各自爲戰,難以取得成效,需要在綠色治理理念的引導下協調應對。而上市公司作爲我國企業的標杆,更應該積極踐行綠色治理理念,在遵規守法的基礎上,自覺、主動承擔社會責任,促進經濟、環境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在綠色治理理念引導下將履行社會責任與企業發展戰略相融合,在全球綠色經濟轉型的背景下主動適應、積極引領企業轉型。
推動公司治理發展由事件推動向准則指引轉變在《G20/OECD公司治理原則》修訂兩次、《公司法》和《證券法》修訂三次以及一系列治理熱點事件的推動下,我國准則的修訂工作要做到中國公司治理從“零敲碎打”到“通盤考慮”、從“臨時喊話”到“依規問責”、從“引領中國”到“對接世界”,就需要能夠實現治理准則與國內外法律的接軌,與時俱進及時反映國際公司治理的新趨勢,總結我國公司治理實踐深化帶來的經驗,找准公司治理改革深化路徑的新方向,就會使我國公司治理的完善進入“准則指引”爲主的新階段,不再靠臨時喊話,而是靠依規的問責,從而對公司治理的改革和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
因此,南開大學中國公司治理研究院研究團隊基于學術、實踐發展的需要以及治理准則修訂的緊迫性,按照上述修訂宗旨及重點,根據現有《G20/OECD公司治理原則》、《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規則,結合中國公司治理研究院的中國公司治理指數(CCGINK)的評價數據,制定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則》(征求意見稿);並于2017年舉辦的第九屆公司治理國際研討會和第十二屆中國管理學年會上,邀請國務院國資委、教育部、天津市政府、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等的相關實務界人士,以及來自美國、英國、日本、新加坡、以色列、中國香港、中國台灣等國內外公司治理學界專家學者,就相關問題進行反複探討研究後,已基本完善,形成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修訂建議版)。
該修訂建議版在現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的基礎上,對包括股東、董事會、監事會、績效評估、利益相關者和信息披露等多個章節進行修改,同時新增涉及綠色治理、機構投資者、敵意收購、董事多元化、交叉上市等內容的准則條款。我們希望通過此項研究工作,促成《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修訂的盡快落地,以實現中國公司治理由事件推動向准則指引的新階段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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