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逃超10年之後,中國農業銀行江陰要塞支行原行長孫鋒被遣返回國。
5月2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發布消息稱:5月19日,在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統籌協調下,經江蘇省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不懈努力,通過國際執法合作,“百名紅通人員”孫鋒在境外落網並被遣返回國。
涉嫌合同詐騙
曾被稱爲“有前途”的行長
資料顯示,孫鋒,男,1978年8月出生,今年44歲,中國農業銀行江陰要塞支行原行長。
據媒體報道,孫峰不到30歲時就出任基層支行行長,曾被當地農行系統內稱爲“最年輕、最有才華、最有前途”的基層行長。
但他最終卻沒有走正道。孫鋒涉嫌利用職務便利騙取他人巨額資金,2011年12月外逃。江陰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其立案偵查。
2012年2月,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布紅色通緝令。2015年4月,被列爲“百名紅通人員”。
炒期貨虧損還貸無門
攜帶1.26多億巨款舉家外逃
2011年12月28日,中國農業銀行江陰市要塞支行行長孫鋒及其父母、妻子、一兒一女先後舉家“出遊”泰國後失蹤,造成巨額資金無法歸還。那次赴泰國,孫鋒未經組織批准。直到被江陰警方立案,孫鋒的同事們才知道他“外逃”了,他的“外逃”直接涉及2億元高利貸資金不見了蹤影。
據法治日報,孫鋒的案發曾驚動了江陰當地政府主要領導,擔心有無巨額公款涉入。但事後查實,其出逃所涉及的1.26多億元,資金來源是其憑借“行長”身份,進行民間融資,向江陰當地的老板個人和企業集資借款,並無農行儲戶資金或政府公款涉及。其中,最大的受害者系江陰市龍砂村前村支書趙積娣。
當時中國之聲引用該銀行的新任行長周文鏡的話說,孫鋒帶走的資金並不是銀行的錢,而是他個人籌來的民間借貸。江陰警方一名姓範的警官說,“給孫鋒放貸資金最多的是江陰的一個村,有好幾千萬”。這個村,不僅地理位置和華西村相鄰,連富裕程度也差不多,叫作龍砂村。
龍砂村的前村支書趙積娣本人又是孫峰最大的“出借人”,借給孫鋒的資金將近1億元。有消息人士說,趙積娣挪用的是村裏的公積金,但龍砂村紀監委主任王棋卻否認了公款之說。記者多次聯系趙積娣,趙卻在電話中說,“別問我,我什麽也不知道。”
據《第一財經日報》當時報道,孫鋒在任職江陰農行要塞網點負責人期間,熱衷炒期貨。2011年下半年,孫鋒炒期貨發生嚴重虧損。炒期貨虧損發生之後,可能導致其還貸無門,孫鋒最終選擇出逃。在孫鋒外逃之前,還曾抵押了自己在江陰的兩套房産,套取現金。
精心准備出逃路線
輾轉逃往加拿大
“2010年12月下旬,夏亞琴辭職了,非常突然。”夏亞琴的前領導如是說。夏亞琴是孫鋒的妻子,之前在江陰市某大型服裝公司任職行政崗位。除了夏亞琴外,還有孫鋒的父母和上小學的女兒以及上幼兒園的兒子都一起出國了。在出逃前,孫鋒在江陰的住房也已抵押。
孫鋒舉家出逃後,江蘇無錫、江陰警方曾派出兩批辦案民警前往菲律賓某小島抓捕,但未能將其成功抓獲。
孫鋒出逃路線在案發前就精心進行了准備,他輾轉泰國、荷蘭,最終前往加拿大。孫鋒在外逃前,就已經取得了新加坡護照。
涉嫌爲孫鋒外逃提供資金幫助的渣打銀行上海新天地支行私人銀行業務客戶顧問吳伊甸,就是新加坡籍。當時,吳伊甸也被警方以涉嫌窩藏包庇罪刑事拘留。
孫鋒外逃後,江陰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曾對外提到,“孫峰攜款出逃後給所在單位造成巨大的震動。自2012年起,農行江陰分行就主動與我院開始了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活動。”
2015年4月,由中組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多部門聯合開展“天網行動”,孫峰被列入全球通緝百名外逃人員名單之中。
中央追逃辦奉勸:
徹底放棄幻想,主動回國投案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日消息,5月19日,在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統籌協調下,經江蘇省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不懈努力,通過國際執法合作,孫鋒在境外落網並被遣返回國。
據悉,孫鋒系開展“天網行動”以來,第61名歸案的“百名紅通人員”。
中央追逃辦負責人表示,孫鋒外逃十年後落網,是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追逃追贓的重要戰果,再次彰顯了我們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堅定決心。海外不是法外,外逃沒有出路。
“我們奉勸境外在逃人員,徹底放棄幻想,主動回國投案,負隅頑抗者最終將難逃法網。”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産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産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二條“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的規定,在新刑法修訂前,合同詐騙罪按照詐騙罪進行判處,其犯罪的數額亦按照詐騙罪的犯罪數額進行判處,即,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孫鋒的案子如果沒有變更爲其他新罪名的話,或許至少會被判處無期徒刑。
素材整合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新華社、人民網、央視新聞、中國之聲、法治日報、政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