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南京中院制定出台《關于進一步強化産權和企業家權益司法保護的十條措施》。這個被稱爲全市法院優化法治營商環境舉措3.0版的“新十條”,強調要發揮破産救治和退出功能。我們分期結合發布的十大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對“新十條”進行解讀。
第五期邀請南京破産法庭庭長王靜,請她結合江蘇某船舶公司破産清算案談談南京法院如何在“一帶一路”背景下不斷完善跨境破産協作機制,爲營造公平公正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
案件回放
江蘇某船舶公司是南京地區知名船企,因發生破産原因,經法院裁定進入破産清算程序。管理人經調查發現,該公司持有新加坡某船舶公司70%股權,爲確定江蘇某船舶公司對外股權投資價值,及時對該股權變價處置,管理人向新加坡船舶公司發送了書面函件,要求提供相關財務資料,沒有得到回複,股權處置工作難以推進。在破産法庭的指導下,管理人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申請,請求認可江蘇某船舶公司的破産清算程序在新加坡具有域外效力及管理人身份,並認可管理人可以在新加坡船舶公司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等。經過聽證,新加坡高等法院大法官于2020年6月10日簽署命令,認可我國破産主程序及破産管理人身份。根據新加坡相關法律規定,江蘇某船舶公司的管理人可以申請新加坡法院在若幹事項上予以協助。
對話法官
南京破産法庭庭長 王靜
“新十條”第七條
發揮破産救治和退出功能。堅持“當救則救,當清則清”的原則,精准識別,分類施策,確保市場主體有效救治和有序退出。積極引導有價值危困企業適用重整、和解程序,實現資源重新配置、企業再生。深化運用破産案件繁簡分流機制,加快“僵屍企業”出清速度,促進資源和産業優化組合。充分發揮破産府院聯動機制作用,加大與有關政府部門的溝通協調力度,推動相關規定落到實處,進一步提升破産審判效果,確保破産工作有序健康發展。
Q:
本案破産主程序和管理人身份爲何需要新加坡法院承認?
A:
在跨境破産實踐中,因爲一個國家的破産裁決會對另外一個國家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權益産生重要影響,所以會産生管轄權爭奪的現象。爲了建立積極、友好、開放的世界經濟體系,有必要推進跨境破産的國際司法合作,因此不少國家和地區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要求他國承認本國或承認他國破産程序的域外效力。本案涉及的股權投資是在新加坡境內,通過對我國破産主程序效力和管理人身份的認可,能夠爲管理人履職提供便利條件,有權中止與債務人企業相關的訴訟、執行,賦予管理人對境外破産財産的相關處置權利,有利于及時回收境外資産,有效維護債權人利益。
Q:
本案作爲首例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認我國破産主程序及管理人身份的意義?
A:
在我國推進“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的大背景下,“引進來”及“走出去”的企業規模進一步擴大,解決跨境破産中的法律沖突與矛盾,促進各國在跨境破産領域的合作,對于依法妥善化解國際投資過程中産生的債權債務問題,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營造公平公正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作爲全國首例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認中國破産主程序及管理人身份的案件,起到了促進建立跨境破産司法合作的良好示範效應。這既是南京破産法庭在跨境破産領域的新嘗試,也是我們在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爲“一帶一路”提供司法保障的創新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