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記者 郭豔
2020年是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全面建成10周年。10年來,中國—東盟雙邊貿易額從2010年的2928億美元增長至2019年的6415億美元,2020年東盟曆史性成爲中國第一大貿易夥伴,而中國已連續10年是東盟的第一大貿易夥伴,形成中國與東盟互爲第一大貿易夥伴的良好格局。隨著中國—東盟自貿區成爲全球最具活力的自由貿易區之一,中國與東盟各國商事法律合作存在的語言文化、法律差異、市場需求、商事糾紛救濟等方面問題日益凸顯。
日前在南甯舉行的中國—東盟商事法律合作研討會上,與會代表圍繞“中國—東盟自貿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研究與實務”的主題,全方位就中國和東盟商事法律領域的合作進行深入探討,務實解讀法律法規,闡述各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走出去企業用典型案例現身說法,提出有效糾紛解決途徑。
糾紛解決機制保障貿易與投資有效運轉
中國和東盟之間的經貿合作迅速發展,對雙邊商事法律合作不斷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商事爭議在商事主體開展合作過程中不可避免,爭議解決機制已成爲市場化、法制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
柬埔寨總商會副主席丹·莫尼旺在致辭中指出:“中國與東盟之間的貿易保持積極的勢頭,即使在疫情的條件下也是如此。中國—東盟自貿協定使得經貿關系更爲緊密,支持了該區域中的經濟增長和貿易發展。在中國—東盟自貿區框架下具體的糾紛解決機制現在已經建立,這也是得益于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下的糾紛解決機制,從而保障這個區域內貿易與投資關系和合作有效持續地運轉。”
莫尼旺建議:一要增強工商會在協調貿易以及投資項目方面的職能;二要設立務實的信息共享機制;三要去找出和關注溝通與信息共享的一些關鍵點;四要設立聯合委員會,以提供法律服務給中國與東盟各國的投資商與企業。
中國貿促會法律事務部副部長舒寰在致辭中就進一步推進中國東盟商事法律領域合作分享兩點意見:一是進一步提升對商事法律合作重要性的認識,經貿合作,法律先行;二是進一步加強商事法律合作委員會的建設力度。
據了解,目前,中國貿促會已分別與緬甸、菲律賓、越南3國對口機構簽署合作備忘錄,建立雙邊商事法律合作委員會。舒寰表示,下一步,一方面將進一步建立健全委員會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爲雙邊經貿合作保駕護航的作用;另一方面,將探索與東盟有關國家更多的對口機構商簽備忘錄,建立類似合作機構,實現東盟國家的全覆蓋,以雙邊爲基礎,服務周邊,輻射多邊。
經貿越密切,法律需求越多
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推進,中國與東盟國家的貿易和人員往來更加密切,民商事主體對于跨境爭議解決法律服務的需求也不斷提高。
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章靖忠介紹,過去幾年中,(根據威科司法大數據檢索)中國司法機構處理的涉及東盟10國的民商事訴訟案件連年快速增長,從2016年的約7000件快速攀升至2019年的約1.8萬件,其中以貿易類合同糾紛、知識産權糾紛爲主。他認爲,當前,中國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所倡導的“訴調對接”“仲調結合”等組合糾紛解決模式將發揮最佳作用,推動組合糾紛解決模式的不斷優化和發展,爲中國—東盟當事人提供法院訴訟、仲裁之外更靈活的商事糾紛解決法律路徑選擇。與此同時,大規模的跨境司法實踐,顯示了中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高效和靈活,並促使相關跨境法律服務不斷提升效率和降低成本,有助于進一步改善中國—東盟的貿易和營商環境。
2020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國際商事糾紛明顯增多。據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中心調研顯示,從地區分布看,2020年全國貿促系統調解中心受理的跨境案件中大約有23%的案件涉及歐盟,有11%的案件涉及東盟,如何化疫情之危爲發展之機,成爲一個現實課題。
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主任蔡晨風表示:“在實踐中我們發現中國和東盟之間的商事爭議有如下特點。首先,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進出口交易中勞動密集型産品占比較大,交易雙方不少爲中小企業,爭議的標的額不大。其次,雙方當事人風險防控意識不強,合同條款不完備。最後,不少中小企業爲了降低生産經營成本,沒有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選擇忍氣吞聲。”對此,她指出,商事調解作爲一種非對抗性的爭端解決方式,在國際商事糾紛化解中具有的顯著優勢。調解的過程更加靈活,結果更加可控,協議更易執行,成本更加低廉,夥伴關系更好維持,商業秘密更能保守。
據世界銀行發布的全球營商報告統計,2019年中國解決商業糾紛的平均耗時是496天,新加坡是全球最佳實踐爲164天。據蔡晨風介紹,商法中心調解的案件絕大部分是在90天以內辦結的,收費最高的僅占標的額的6%,標的額越大,占比越低,而且95%以上的案件都是自動履行的。此外,中國與東盟各國法律制度差異較大,同一案件,由于程序法和實體法不同,判決或裁決的結果可能大爲不同。但是調解是以解決問題爲核心,並不從法律上判斷當事人孰是孰非,因此特別適合解決包括東盟各國在內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發生的商事爭議。由于調解的諸多優勢,近年來全球調解事業出現全面開花、發展強勁的態勢。
東盟各國加強糾紛解決機制
中國與東盟十國采用的法律體系不一樣,解決跨境爭端的時候參考的法律也不一樣。
馬來西亞全國工商總會法律專家蔡文洲指出:“馬來西亞和中國的合作項目衆多,涉及的公司數量較大。最近的趨勢是許多協議都設有爭端預防條款,解決可能産生的問題,避免糾紛的産生。例如,我們可以采用調解來避免仲裁和訴訟。而目前最新的趨勢就是我們在訂立合同之初就嘗試著盡量將爭端最小化。”
蔡文洲提出,未來商事爭端解決的發展趨勢是設立國際商事糾紛預防和解決組織,爲商業合作提供糾紛和法律風險預防服務。“更重要的是希望能夠通過預防手段來避免爭端,因爲預防要比解決更重要。”他表示。
緬甸工商會聯合會法律顧問丹貌介紹,2016年緬甸頒布了仲裁法,2019年3月11日正式成立了緬甸仲裁中心,它是一個獨立和高度可靠的糾紛解決平台,服務于國內和國際商事仲裁,這爲在緬甸的投資者解決經濟糾紛提供極大便利。
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法律顧問伍茜介紹,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是首個引入早期駁回程序的商事仲裁機構,制定了合並仲裁、早期駁回程序、緊急仲裁員等先進的仲裁規則,爲中國—東盟自貿區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開展仲裁國際合作提供了參考和借鑒。她說:“中國用戶是新仲最爲重要的用戶群之一。從統計可以看出,過去3年中國用戶在新仲進行仲裁的用戶有70—80位,基本保持穩定。2019年,涉外案件的仲裁總額超過了10億新幣,目前類別最多的是商事類,接下來是國際貿易類。公司爭議、能源爭議、海事爭議也是主要的涉華案件行業爭議。”
截止2020年6月,來自中國的直接外資是越南最重要的外資來源之一,中國的投資一直名列越南的十大外資來源國之一。中國名列第三,注冊資本超過15.9億美元。越南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丁映雪指出:“越南提供了許多顯著的投資保障和提供穩定的投資環境。外資隨著東盟成員國簽署了各項貿易與投資計劃而獲得長足增長。同時在外國投資商與越南政府官員和越南的政府部門之間的爭端也隨之有所增加,這也是一個共同的趨勢。”她認爲,在中國—東盟自貿協定的框架下,投資商與國家之間的任何爭端都能夠得到解決,既可以通過法院,也可以通過雙方的行政法庭進行解決。外國投資商可以求助于各種不同的仲裁規則和仲裁中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可以讓外國投資商選擇允許安排仲裁員或者指定仲裁員並且遵循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