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7月21日訊 (記者 彭瑤)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召開“提升職務犯罪檢察品質 爲反腐敗鬥爭貢獻檢察力量”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最高檢第二十批指導性案例。其中,李華波貪汙案既是我國首例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案件,又是首例通過沒收違法所得,迫使犯罪嫌疑人主動回國投案,依法接受刑事審判的成功案例。
騙取基建專項資金數千萬 贓款轉移海外
李華波,男,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間,李華波利用擔任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管理該縣基本建設專項資金的職務便利,夥同該股副股長張慶華(已判刑)、鄱陽縣農村信用聯社城區信用社主任徐德堂(已判刑)等人,采取套用以往審批手續、私自開具轉賬支票並加蓋假印鑒、制作假銀行對賬單等手段,騙取鄱陽縣財政局基建專項資金共計人民幣9400萬元。
除李華波與徐德堂賭博揮霍及同案犯分得部分贓款外,其余贓款被李華波占有。李華波用上述贓款中的人民幣240余萬元爲其本人及家人辦理了移民新加坡的手續及在新加坡購置房産;將上述贓款中的人民幣2700余萬元通過新加坡中央人民幣彙款服務私人有限公司兌換成新加坡元,轉入本人及妻子在新加坡大華銀行的個人賬戶內。後李華波夫婦使用轉入個人賬戶內的新加坡元用于購買房産及投資,除用于項目投資的150萬新加坡元外,其余均被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合計540余萬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幣約2600余萬元)。
國際合作追逃 凍結涉案財産
2011年1月29日,李華波逃往新加坡。2011年2月13日,鄱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汙罪對李華波立案偵查,同月16日,上饒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汙罪對李華波決定逮捕。中新兩國未簽訂雙邊引渡和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經有關部門充分溝通協商,決定依據兩國共同批准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司法協助互惠原則,開展該案的國際司法合作。
2011年2月23日,公安部向國際刑警組織請求對李華波發布紅色通報,並向新加坡國際刑警發出協查函。2011年3月初,新加坡警方拘捕李華波。隨後新加坡法院發出凍結令,凍結李華波夫婦轉移到新加坡的涉案財産。2012年9月,新加坡總檢察署以三項“不誠實盜取贓物罪”指控李華波。2013年8月15日,新加坡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對李華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判處其15個月監禁。
違法所得被沒收、永居權被取消 李華波寫信要求回國投案
李華波在紅色通報發布一年後不能到案。2013年3月6日,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向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沒收李華波違法所得申請。2015年3月3日,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裁定,認定李華波涉嫌重大貪汙犯罪,其逃匿新加坡後被通緝,一年後未能到案。現有證據能夠證明,被新加坡警方扣押的李華波夫婦名下財産共計540余萬新加坡元,均系李華波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相關人員均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沒收裁定生效。2016年6月29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判決,將扣押的李華波夫婦名下共計540余萬新加坡元涉案財産全部返還中方。
爲迫使李華波回國投案,中方依法吊銷李華波全家四人中國護照並通知新方。2015年1月,新加坡移民局作出取消李華波全家四人新加坡永久居留權的決定。2015年2月2日,李華波主動寫信要求回國投案自首。2015年5月9日,李華波被遣返回國,同日被執行逮捕。2015年12月30日,上饒市人民檢察院以李華波犯貪汙罪,向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1月23日,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汙罪判處李華波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扣除同案犯徐德堂等人已被追繳的贓款以及依照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裁定沒收的贓款,剩余贓款繼續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