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最高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2018年以來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情況,並發布第二十批指導性案例。最高檢第三檢察廳副廳長韓曉峰介紹,此次發布的李華波貪汙案,既是我國首例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案件,又是首例通過沒收違法所得,迫使犯罪嫌疑人主動回國投案,依法接受刑事審判的成功案例。
【數千萬贓款轉移海外,用于買房及投資】
最高檢通報的案情顯示,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間,李華波利用擔任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管理該縣基本建設專項資金的職務便利,夥同該股副股長張慶華(已判刑)、鄱陽縣農村信用聯社城區信用社主任徐德堂(已判刑)等人,采取套用以往審批手續、私自開具轉賬支票並加蓋假印鑒、制作假銀行對賬單等手段,騙取鄱陽縣財政局基建專項資金共計人民幣9400萬元。
除李華波與徐德堂賭博揮霍及同案犯分得部分贓款外,其余贓款被李華波占有。李華波用上述贓款中的人民幣240余萬元爲其本人及家人辦理了移民新加坡的手續及在新加坡購置房産;將上述贓款中的人民幣2700余萬元通過新加坡中央人民幣彙款服務私人有限公司兌換成新加坡元,轉入本人及妻子在新加坡大華銀行的個人賬戶內。後李華波夫婦使用轉入個人賬戶內的新加坡元用于購買房産及投資,除用于項目投資的150萬新加坡元外,其余均被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合計540余萬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幣約2600余萬元)。
【國際合作追逃,轉移境外涉案財産被凍結】
最高檢通報稱,2011年1月29日,李華波逃往新加坡。2011年2月13日,鄱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汙罪對李華波立案偵查,同月16日,上饒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汙罪對李華波決定逮捕。
中新兩國未簽訂雙邊引渡和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經有關部門充分溝通協商,決定依據兩國共同批准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司法協助互惠原則,務實開展該案的國際司法合作。
爲有效開展工作,中央追逃辦先後多次組織召開案件協調會,由監察、檢察、外交、公安、審判和司法行政以及地方執法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先後8次赴新加坡開展工作。因中新兩國最高檢察機關均被本國指定爲實施《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司法協助的中央機關,其中6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組團與新方進行工作磋商,擬定李華波案國際司法合作方案,相互配合,分步驟組織實施。
2011年2月23日,公安部向國際刑警組織請求對李華波發布紅色通報,並向新加坡國際刑警發出協查函。2011年3月初,新加坡警方拘捕李華波。隨後新加坡法院發出凍結令,凍結李華波夫婦轉移到新加坡的涉案財産。
2012年9月,新加坡總檢察署以三項“不誠實盜取贓物罪”指控李華波。2013年8月15日,新加坡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對李華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判處其15個月監禁。
【“紅通”發布一年後,法院裁定沒收違法所得】
據通報,李華波貪汙公款9400萬元人民幣的犯罪事實,有相關書證、證人證言及同案犯供述等予以證明。根據幫助李華波辦理轉賬、移民事宜的相關證人證言、銀行轉賬憑證複印件、新加坡警方提供的《事實概述》、新加坡法院簽發的扣押財産報告等證據,能夠證明被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凍結的李華波夫婦名下財産,屬于李華波貪汙犯罪違法所得。
李華波在紅色通報發布一年後不能到案,2013年3月6日,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向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沒收李華波違法所得申請。2015年3月3日,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裁定,認定李華波涉嫌重大貪汙犯罪,其逃匿新加坡後被通緝,一年後未能到案。現有證據能夠證明,被新加坡警方扣押的李華波夫婦名下財産共計540余萬新加坡元,均系李華波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相關人員均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沒收裁定生效。
2016年6月29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判決,將扣押的李華波夫婦名下共計540余萬新加坡元涉案財産全部返還中方。
【海外永久居留權被取消,寫信求回國投案】
爲迫使李華波回國投案,中方依法吊銷李華波全家四人中國護照並通知新方。2015年1月,新加坡移民局作出取消李華波全家四人新加坡永久居留權的決定。
2015年2月2日,李華波主動寫信要求回國投案自首。2015年5月9日,李華波被遣返回國,同日被執行逮捕。2015年12月30日,上饒市人民檢察院以李華波犯貪汙罪,向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1月23日,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汙罪判處李華波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扣除同案犯徐德堂等人已被追繳的贓款以及依照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裁定沒收的贓款,剩余贓款繼續予以追繳。
【檢察機關兩年對逃匿等貪汙賄賂犯罪嫌疑人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30件
追回5.56億】
“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增設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以後,適用該程序辦理的第一案,也是唯一一例沒收裁定生效後,犯罪嫌疑人歸案並適用普通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韓曉峰說。
對于該案的指導意義,韓曉峰介紹,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貪汙賄賂等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辦理,促進追贓追逃工作開展;違法所得沒收裁定生效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普通刑事訴訟程序審查起訴;在依照普通刑事訴訟程序辦理案件過程中,要與原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做好銜接。
紅星新聞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2018至2019年,檢察機關積極參與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國企跨境腐敗治理工作,依法對逃匿、死亡的貪汙賄賂犯罪嫌疑人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30件,追回違法所得5.56億元。
紅星新聞記者 趙倩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劉宇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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