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權轉讓人未按約履行報批義務違反誠信原則的,可認定存在締約過失,需賠償由此給善意相對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深圳市標榜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鞍山市財政局股權轉讓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12期】
案例要旨:一、合同約定生效要件爲報批允准,承擔報批義務方不履行報批義務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二、締約過失人獲得利益以善意相對人喪失交易機會爲代價,善意相對人要求締約過失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除直接損失外,締約過失人對善意相對人的交易機會損失等間接損失,應予賠償。間接損失數額應考慮締約過失人過錯程度及獲得利益情況、善意相對人成本支出及預期利益等,綜合衡量確定。
2. 法律無明文規定且股東未明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未進場交易不視爲優先購買權已喪失—中靜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訴上海電力實業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5期】
案例要旨:雖然國有産權轉讓應當進産權交易所進行公開交易,但因産權交易所並不具有判斷交易一方是否喪失優先購買權這類法律事項的權利,在法律無明文規定且股東未明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未進場交易,並不能根據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未進場則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的交易規則,得出其優先購買權已經喪失的結論。
3. 股權投資估值調整的合意必須清晰地約定于合同中,否則不予認定—山東華立投資有限公司與新加坡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二批涉“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
案例要旨:股權投資估值調整協議是投資公司在向目標公司投資時爲合理控制風險而擬定的估值調整條款。股東之間爲適應現代市場經濟高度融資需求有權自治約定股權投資估值調整的內容,但股權投資估值調整的合意必須清晰地約定于合同中。
4. 已完全履行的股權轉讓協議不能被解除,構成合同主要內容的條款不能被單獨解除—董某某與朱某某、李某某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上訴案【《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3輯】
案例要旨: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整合協議書與股權轉讓協議是兩個有密切聯系卻又相互獨立的合同。獨立存在的股權轉讓協議因已完全履行而不能被解除。另一協議中的條款構成了協議的主要內容,或者該部分條款的解除將使合同的主要內容不能實現,或者部分解除將使當事人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稱、進而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時,該部分條款不能被單獨解除。
5. 因買受方違約致使股權未能轉讓,出讓人請求支付違約金的,合同履行期間標的企業的正常經營性支出,不應當認定爲損失—丁某訴種某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44號】
案例要旨:股權轉讓合同履行過程中,股權出讓人繼續經營目標公司,因買受方違約致使股權未能轉讓,出讓人請求支付違約金的,合同履行期間標的企業的正常經營性支出,不應當認定爲合同法第114條(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中的“損失”。
6. 股權轉讓方延遲履行股權變更手續,雙方未約定違約責任,受讓方主張因延遲履行股權變更手續爲其帶來損失的,應承擔舉證責任—姜某訴栾某某等遲延辦理股權轉讓手續違約賠償糾紛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2輯】
案例要旨:1.股權轉讓方遲延履行股權變更手續,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受讓方主張因轉讓方遲延辦理股權轉讓手續致其不能及時獲得股權給其造成損失的,受讓方應當對該損失承擔舉證責任。2.按約支付股權轉讓款屬于股權受讓方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轉讓方收受並占有該轉讓款是其依法享有的合同權利,股權轉讓款並不存在被不當占用的情形。因此,股權受讓方主張將股權實際變更前轉讓方占用其交付的股權轉讓款的利息作爲轉讓方遲延履行給其造成的損失,該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 爲騙取股權變更登記、行代持股權之實,以及爲保證債權實現、受讓人非善意取得的股權轉讓合同應認定爲無效合同—許某某訴王某某、南安三穎建材有限公司等轉讓糾紛案【《人民法院案例選》2019年第7輯】
案例要旨:爲騙取股權變更登記、行代持股權之實,以及爲保證債權實現、受讓人非善意取得的股權轉讓合同均應認定爲無效合同;公司股權變更後企業類型變更爲外商投資企業,除了法律法規對變更股權的生效條件另有要求外,不再一律以審批爲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被刑事拘留羁押的涉外人員,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在國內有住所,其上訴期限應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的規定。
8. 轉讓人是否具有股權轉讓的意思表示應當從其行爲意思、表示意思及效果意思等方面進行考量,僅因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出示了轉讓人身份證原件,不能推定轉讓人具有股權轉讓的真實意思表示—左某訴北京鑫豐彙川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甯強泛珠泉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人民法院案例選》2018年第9輯】
案例要旨:1.認定股權轉讓合同中轉讓人是否具有股權轉讓的意思表示,首先應當從其行爲意思、表示意思及效果意思等方面進行考量,在轉讓人不具備轉讓股權意思表示的主觀要素時,僅因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出示了轉讓人身份證原件,不能推定轉讓人具有股權轉讓的真實意思表示。2.我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變動采“登記對抗主義”,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對股權變動的影響應區分對內效力與對外效力,在第三人善意取得被轉讓的股權後,被冒名轉讓的股東可向冒名行爲人主張損害賠償。
9. 因被代理人容忍家庭成員作爲其代理人出現,股權受讓方有理由相信代股東簽字的行爲人有代理權,則構成容忍型表見代理—A公司、李某甲、千某某訴B公司、徐某、王某、李某乙股權轉讓糾紛案【《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期】
案例要旨:股權轉讓合同中,股東家庭成員的代簽行爲在沒有取得股東明確授權和事後追認的情況下,屬于無權代理,但還應考察該行爲是否構成表見代理。股權雖然具有人身屬性,但是夫妻、父子關系作爲特殊社會關系,在其中一方處置另一方所有且如此巨大的財産時,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此時應結合案件的相關事實進行綜合判斷。如因被代理人容忍家庭成員作爲其代理人出現,股權受讓方有理由相信代股東簽字的行爲人有代理權,則構成容忍型表見代理。
10. 股東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以公司名義擅自對外提供巨額擔保,內部轉讓股權時未向受讓股東披露的,構成欺詐—榮某訴張某某股權轉讓糾紛案【《人民法院報》2018年3月29日第6版】
案例要旨:股東在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以公司名義擅自對外提供巨額擔保,在內部轉讓股權時未向受讓股東披露該事實的,構成欺詐,受讓股東可以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返還股權轉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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