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在夫妻離婚案中,孩子和財産的歸屬永遠是最讓人關注的話題,那麽對于未婚的同居情侶,分手後共同撫養的“孩子”又該何去何從呢?
本文節選轉載自《蕭遙法外》民事篇【141】
案例(一)
該案牽涉一對高薪的情侶。原告女方是一名高級經理,平時喜歡跳舞,。答辯方則是她的前男友,是一名外科醫生。兩人爲了一條愛犬而鬧到我國最高的上訴院。雙方早前在美國的時候處在未婚同居狀態,在此期間,他們決定共同領養了一條寵物狗,兩人以夫妻名義簽署了一份寵物養協議書,“毛孩子”名爲莎莎。 後來,兩人分手。分手後,女方便帶了愛犬回到新加坡。然而,有一天卻發現愛犬不見了,後來在前男友的家尋獲到了愛犬。 因爲男方在沒有經過女方同意下帶走莎莎,女方一怒之下將前男友起訴至法院,爭奪莎莎的撫養權。 在堂上,辯護方,即是男醫生說他非常疼愛莎莎,並且要莎莎回到他的身邊。同時,他聲稱是莎莎在領養書上所列名的唯一領養者兼主人。他所呈堂的理由有以下幾點:(1)領養費全部是他支付的而原告一分錢也沒出到。 (2)莎莎的預防針和獸醫的費用也是他一手包辦的。 (3)在領養的整個過程中,領養中心是根據他美國駕照和社保的號碼來登記的。(4)在莎莎身上注射的晶片裏列明他是狗兒的主人以及他的住址。 (5)在領養協議書上注明的兩個協議方分別是領養中心和一個編號 70520 的人。而這個編號 70520 的人指的就是他。因爲領養中心是根據他美國駕照和社保的號碼來登記的。 (6)他當時無法簽領養協議書是因爲他受了傷而由原告代簽。對此,原告表示莎莎是她和前男友是共同領養,這個論點是同意的。但是她提出:(1)她和前男友兩人的名字都在領養協議書上注明主人的地方清楚列明。 (2)她一共在領養協議書上兩個注明領養者的地方簽字。 (3)她也在協議書尾部簽字的地方以個人的身份以及男友代簽人的名義簽字。 (4)她的前男友,即是答辯人在 2010 年 3 月 19 日的時候發了一個電子郵件給原告。郵件的大意是職責女方單方面毀約。盡管如此,男醫生表示他將大大方方的破例讓原告繼續擁有莎莎。 (5)在 2010 年 5 月 11 日的時候,被告和他的母親通過他們在美國的律師發了一份轉讓狗兒給原告的合約。那份合約的前言是這樣寫的:在 2008 年 8 月 15 日雙方所達成的領養協議,陳康尼小姐是唯一的執行者,代表陳醫生和陳康尼小姐雙方簽字。根據法官的說法,那份轉讓狗兒給原告的合約完全確定了原告和第一答辯人當時是兩人簽下領養協議共同領養莎莎的人。聽過雙方的呈堂證供後,法官接下來就得決定莎莎的撫養權應該歸哪一方法官針對這個問題提出了六個問題:(1)是誰一直在照顧著莎莎?(2)雙方之間是哪一方對莎莎比較親密?(3)莎莎又對哪一方比較親密?(4)是哪一方更能照顧莎莎以及滿足它的需求?(5)莎莎接下來的居住環境將應該是怎麽樣的一個情況?(6)還有哪些是有利于莎莎整體福利的事項? 對此,法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根據答辯人發送給原告的郵件中可以看出,他是承認共同領養的真實性的。 (2)答辯人所提到的編號 70520 不過是領養中心內部專用的一個編號。每當領養中心在他們的系統裏輸入這個號碼就能把相關的檔案找出來知道領養者到底是哪些人。同時,70520 這組號碼和答辯人的美國駕照以及社保號碼完全都不沾邊。 (3)晶片裏所存放的住址,電話號碼和名字不過是方便美國寵物遺失中心歸還走失的寵物的聯系方法。並不能單憑這點就斷定寵物的擁有權。 (4)有證據證明莎莎在原告的照顧下生活過得非常開心,主人與寵物的關系也非常親密。 (5)目前莎莎已有一個對它非常有利以及溫馨的居住環境。 (6)原告于2008 年 8 月 15日安排狗兒到新加坡原産局上牌。注冊的資料列明原告是主人。反之,法官表示,找不到任何證據表示,莎莎與答辯人在一起生活的優勢。最後,法官判處莎莎的撫養權歸原告所有,答辯人支付負責原告的律師費和訴訟費。作者:蕭錦耀 配圖:玄子華文普法刊物——《蕭遙法外》,由新加坡正氣律師事務所的創始人蕭錦耀律師執筆創作。以法律案例爲鋪墊,精選了新加坡的真實案件,以案說法。書中著有借款糾紛、鄰裏矛盾、遺産爭議、股東決裂,大情小事,一本看盡人間百態,一本讀懂“法”語新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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