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在夫妻離婚案中,孩子和財産的歸屬永遠是最讓人關注的話題,那麽對于未婚的同居情侶,分手後共同撫養的“孩子”又該何去何從呢?
本文節選轉載自《蕭遙法外》民事篇【141】
案例(一)


(1)根據答辯人發送給原告的郵件中可以看出,他是承認共同領養的真實性的。 (2)答辯人所提到的編號 70520 不過是領養中心內部專用的一個編號。每當領養中心在他們的系統裏輸入這個號碼就能把相關的檔案找出來知道領養者到底是哪些人。同時,70520 這組號碼和答辯人的美國駕照以及社保號碼完全都不沾邊。 (3)晶片裏所存放的住址,電話號碼和名字不過是方便美國寵物遺失中心歸還走失的寵物的聯系方法。並不能單憑這點就斷定寵物的擁有權。 (4)有證據證明莎莎在原告的照顧下生活過得非常開心,主人與寵物的關系也非常親密。 (5)目前莎莎已有一個對它非常有利以及溫馨的居住環境。 (6)原告于2008 年 8 月 15日安排狗兒到新加坡原産局上牌。注冊的資料列明原告是主人。反之,法官表示,找不到任何證據表示,莎莎與答辯人在一起生活的優勢。最後,法官判處莎莎的撫養權歸原告所有,答辯人支付負責原告的律師費和訴訟費。作者:蕭錦耀 配圖:玄子華文普法刊物——《蕭遙法外》,由新加坡正氣律師事務所的創始人蕭錦耀律師執筆創作。以法律案例爲鋪墊,精選了新加坡的真實案件,以案說法。書中著有借款糾紛、鄰裏矛盾、遺産爭議、股東決裂,大情小事,一本看盡人間百態,一本讀懂“法”語新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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