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報告顯示,起訴人急性蛛網膜下腔(subarachnoid)出血、臉部多處骨折、脊椎受創、導致右手和雙腳無力、傷口留下疤痕。
起訴人星期二拄著拐杖,與妻女現身法庭,星期三早上則未出庭。
不過,辯方律師星期二下午盤問起訴人時揭露,溝渠蓋設計和安裝由陸交局負責,打掃枯葉由環境局負責,否認公用事業局疏忽與失責。
案件星期二(6日)開審,星期三早上原本續審,卻出現新發展,訴辯雙方決定在沒有對任何一方造成偏見,或對誰追究責任的情況下和解,不過條件保密,不對外公開。
起訴人也同意在八周內,向法庭提交終止訴訟的通知。案件了結後,他將于本周五(9日)回國。
《新明日報》星期二報道,起訴人是42歲的緬甸籍男子茂茂昂素壽(譯音),案發時是名工程師助理。
2021年1月16日傍晚5時27分,他在樟宜海岸徑(Changi Coast Walk)一帶騎腳踏車時,前輪卡在溝渠蓋(grating cover),結果摔倒在路上,一度失去意識,事後被送往樟宜綜合醫院急救。
起訴人指公用事業局在設計、建造以及安裝溝渠蓋時,沒有確保它不會對其他公路使用者造成危險,而且案發時,部分溝渠蓋被枯葉遮蓋。
他事後入禀高庭,起訴公用事業局,索賠至少57萬8000元。
指腳踏車輪胎卡縫摔成重傷,騎士向公用事業局索賠至少57萬8000元,案件星期三(9月7日)早上出現轉折,雙方決定和解。
辯方同時指起訴人沒有注意路況,未顧及自己的安危,放棄使用旁邊的公園連道,而選擇在馬路上騎行。
起訴人則解釋說,案發當天是星期六,公園連道上有散步和運動的公衆,爲避開他們,才會在路上騎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