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公用事業局否認疏忽與失責的指控。辯方強調,當局有責任妥善地使用來自納稅人的營運經費。考慮到發生類似起訴人所遇到的意外事故的概率只有0.00001%,若要求當局定期檢查全島超過100萬個排水口的格柵,就得耗費巨額成本,這與發生類似事故的可能性不成正比。同時,辯方反指起訴人疏忽,不應放棄使用公園連道。
42歲緬甸籍男子貌貌昂梭杜(譯音,Maung Maung Aung Soe Thu)指責公用事業局沒有確保路邊排水口的安全性,導致他的腳踏車前輪卡在格柵縫隙之間而受傷,爲此向當局索賠至少58萬元。這起官司星期二(9月6日)在高庭開審,原定星期三續審和由辯方傳召公用事業局的代表供證,但雙方在第二天的審訊開庭前決定和解。
原是工程師助理的起訴人,在發生意外後行動不便,星期二在妻女的陪伴下拄著拐杖出庭。他通過代表律師陳成洲與辛迪亞查爾斯告訴媒體,他在受傷後已無法工作,接下來將回返緬甸接受複健治療。公用事業局也通過律師發表媒體聲明,祝福起訴人康複過程順利。
這起事故發生于去年1月16日下午時分,起訴人與友人騎著腳踏車從勿洛一帶前往樟宜。來到樟宜海岸徑時,原本在公園連道上的起訴人爲了避開公園連道上的其他使用者,改到公路上騎車,結果腳踏車前輪卡在路邊排水口的格柵之間,起訴人連人帶車摔在地面,傷及頭部和身體多處,導致他臉部骨折、腦出血和脊椎受創等。訴方認爲,當局的疏忽導致事發地點的排水口格柵出現寬窄不一的縫隙,這才釀成受傷事故。當時卡住車輪的格柵縫隙寬度爲三公分。
來自WhiteFern LLC的辯方律師陳慧盈告訴施奇恩法官,起訴人與公用事業局已決定和解,而這項決定不意味著當局承認須對起訴人負起賠償責任。起訴人接下來會正式通知法庭終止官司,雙方和解的條件也會保密。
起訴公用事業局疏忽的腳踏車騎士,在審訊第二天與當局取得庭外和解。雙方和解條件保密,但這並不意味著公用事業局承認有疏忽行爲與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