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6日正月初五,新加坡裕廊東發生殺人案,被告鄭賢鋒昨天承認誤殺,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2年。
當時,新加坡短短七天內發生兩起命案。 2月10日,一名45歲男子涉嫌持刀捅殺42歲女子之後跳樓自殺,16日深夜再次發生命案,引起社會極大關注。
當晚深夜11點55分左右,在裕廊東第32街的第308座組屋樓下,34歲女子被捅至少29刀,在送院途中腹部流血不止,脈搏停止跳動,搶救無效死亡。
現場有一名36歲男子受傷倒地,送院救治;他隨後被捕,翌日(2月18日)被控上法庭。
從同屋到同居從相戀到相怨
庭審顯示,被告鄭賢鋒,現年37歲,中國籍,已婚,當時有一個婚外情女友。
2018年12月,鄭賢鋒與死者譚美玉(馬來西亞籍)因爲同租一套組屋的不同房間而認識,不久之後確定情侶關系。
2019年,鄭賢鋒離婚,並與婚外情女友分手;同年9月,鄭賢鋒與譚美玉搬進同一房間,一直同居至2020年12月。
從2020年8月開始,兩人開始爲各種小事吵架,並互相猜疑對方出軌。
同年11月19日,兩人在裕廊東第1道的一處露天停車場吵架,譚美玉提出分手,並打包好自己的行李要搬去朋友家。在爭執時,鄭賢鋒取出一把美工刀,先刺自己的大腿,之後壓住譚美玉,劃傷她的腹部與手臂,傷口長達15厘米。鄭賢鋒因爲此事被警方逮捕,被控上法庭之後獲得保釋。
保釋外出之後,鄭賢鋒幾次要求複合,被譚美玉拒絕。
有一次,鄭賢鋒搶走譚美玉的手機,見到她與另一男性在互發短信。鄭賢鋒把手機摔在地上,擊打譚美玉的手臂,之後離開。
另一次,他去到譚美玉的工作單位。譚美玉的主管見到她神情有異,于是陪同她在路邊等候德士。另一男子前去告誡鄭賢鋒,如果他再不離開就要報警。
正月初五的那個恐怖的晚上
2021年2月16日,正月初五。當天早上,鄭賢鋒放假,獨自在家喝酒,給前妻發信息,並且想起了自己“有案在身”以及跟譚美玉破裂的關系,感到郁悶。
接近中午,他收到譚美玉發來的手機短信,說分手之後自己很快樂,要求他不要再騷擾自己。鄭賢鋒回複說自己很難過很孤獨;並繼續在家裏喝酒。
之後,鄭賢鋒離開住家,帶了一把26.5厘米的刀子,插進背後褲腰裏,外出買了一些酒和零食,並在公共場所吃喝。
到了晚上大概十點,鄭賢鋒回到譚美玉居住的組屋樓下,一邊喝酒,一邊等她回家。
接近午夜,鄭賢鋒見到譚美玉向組屋走來,于是疾步上前。
在旁邊的第309座的有三名19歲至21歲的青年,見到鄭賢鋒疾步走向譚美玉,其中一人見到他背後藏了一把刀,連忙叫另兩人報警。
這時,譚美玉見到他接近,趕緊舉手並往後退,鄭賢鋒步步緊逼,大叫“過來”;兩人一前一後,來到第308座組屋的籃球場。
譚美玉摔倒在地,鄭賢鋒從背後掏出刀子,跨坐在譚美玉身上,一刀刀刺下。在旁邊的其中一個青年趕緊用自己手裏的代步工具撞向鄭賢鋒,但阻止未果;鄭賢鋒暫停了一下,然後繼續拿刀子向譚美玉的胸部和腹部捅去。
譚美玉慘叫求饒,呼救聲驚醒了附近的居民,至少五人也報了警。
鄭賢鋒見到譚美玉在血泊中不再動彈,趕緊逃離現場。逃離時,他兩次用刀劃傷自己的左手臂,企圖自殺,並且脫光了衣服,最終暈倒在第307座組屋附近的草地上。
10分鍾後,救護車趕到。在送院途中,譚美玉腹部流血不止,脈搏停止跳動。送院之後,淩晨1點30分搶救無效死亡。
經法醫驗屍鑒定,譚美玉有至少29處刀傷,並且有三處肋骨骨折。
患有嚴重抑郁症和急性酒精中毒
鄭賢鋒被捕之後,本來被控謀殺,但由于被診斷在案發時患有嚴重抑郁症和急性酒精中毒,控方把謀殺控狀改爲誤殺。
案發之後,鄭賢鋒送院治療並接受酒精檢測,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爲113mg/100ml。新加坡酒駕標准是80mg/100ml。
主控官指出,鄭賢鋒殺害譚美玉,並且是在保釋期間再次犯案,因此要求法官判刑10年至12年。
除了誤殺指控,鄭賢鋒還面對另外四條控狀,包括2020年11月17日用刀刺傷譚美玉、酗酒鬧事、傷害自己的親兄弟等,則交給法官在下判時一並考慮。
願意向死者家屬道歉並且到死者靈前祭奠
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說,譚美玉曾經對鄭賢鋒說過“令人心碎的話“,包括叫他“去死”。
律師說:“鄭賢鋒喝酒,精神和情緒變得不穩定,經常有自殺的想法。我去獄中探望他時,他表示十分後悔,要求給自己判死刑”。
他也說,鄭賢鋒當時在中國有另一女友,用了他的錢買了房子,但之後音信全無,此事給鄭賢鋒造成很大困擾。
被告律師請求法官判刑8年至10年,並指出鄭賢鋒在出獄之後願意向譚美玉家屬道歉,並且到死者靈前祭奠。
庭審顯示,鄭賢鋒患有嚴重的抑郁症,影響了他的判斷力和自制力,但他在案發時意識到自己的行爲無論在道德或法律上都是錯的。法院判他“不等同于謀殺的非法殺人”(Culpable Homicide not Amounting to Murder)罪名成立,入獄12年。
新加坡刑法規定,“不等同于謀殺的非法殺人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和鞭刑兩者兼施,或是監禁不多于20年、鞭刑、罰款三者兼施。
媒體和民衆一般把“不等同于謀殺的非法殺人”稱爲“誤殺”,與謀殺有本質不同。
什麽是“非法殺人”罪
我們下面引用黃錦西律師在《聯合早報》發表的文章,來科普一下什麽是“不等同于謀殺的非法殺人罪”或“誤殺罪”。
黃錦西律師說,在新加坡刑事法第299及第300條下,非法殺人罪是最嚴重的刑事罪之一。
非法殺人罪可分三種:一、謀殺二、較嚴重的不等同于謀殺的非法殺人罪三、較輕的不等同于謀殺的非法殺人罪 黃錦西律師說,“不等于謀殺的非法殺人罪”的名稱很長很拗口,于是新加坡本地報章都把它譯成“誤殺”。其實,“誤殺”是案例法中的名詞,新加坡刑事法內並沒有這個罪名。但是,爲了讓讀者容易理解,黃錦西姑且也把它翻譯成“誤殺”。
他說,謀殺與“較嚴重誤殺”的差別在于是否有特殊情況導致凶手殺人。
如果行凶者的犯罪意圖很強烈,非要置人于死地不可,這肯定是謀殺。
另一方面,黃錦西說,如果案發之時存在特殊情況,例如行凶者是在被突然及嚴重的激怒之下,因此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殺人,那麽,原本是謀殺的罪名,則可以改成爲“較嚴重的誤殺”。凶手本可被判死刑,就改成終身監禁或長達20年的監禁(並可再加上罰款或鞭刑)。刑事法裏對法定的幾種特殊情況都有說明。
再有,如果行凶者知道他的行爲可能(但不是非常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心中並不是一定要置該人于死地,則屬于“較輕的誤殺”。
謀殺與“較輕的誤殺”之差別有時很細微。例如A用刀刺進B的胸部,A當時的意圖與他下手時的輕重,以及産生的後果都會有一定關系。若A當時可能知道他的行爲會造成B的死亡,但他不一定非要B死亡不可(雖然B最終還是被殺死了),那麽,A犯罪意圖就比謀殺輕。
當然,A真正的犯罪意圖只有他自己知道。但是,從整個案情的分析,包括所用的凶器、死者傷勢以及目擊證人的口供等,可以讓法庭作出一些可靠推論。例如A只刺了一刀,那意圖並不是很惡劣。但如果A一連刺了幾刀,那就可以肯定,A不只知道這個行爲會造成B的死亡,而是肯定是A要置B于死地了。 如果凶手的犯罪意圖不是那麽嚴重或惡劣,那麽就是“較輕的誤殺”,相應的刑罰不是死刑,而是可被判長達10年監禁,或罰款或鞭刑或這幾種刑罰的組合。— END —